22日,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措施四个层级。
1
一般惩戒:
书面检查、面壁思过等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点名批评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课后留校教导
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此外,意见稿指出,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2
较重惩戒:德育训导、家长陪读等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3
严重惩戒:
纪律处分、限期转学等
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4
强制措施:暂扣危险品、报告公安部门等
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告学校。暂扣的违规物品应当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违法、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或者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学生行为损害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5
明令禁止:侮辱人格、“连坐”惩戒等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校规校纪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执行。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注重惩戒与教育效果的统一。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