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内 > 正文

罕见!落马正厅级官员在内蒙古被“不公开审理”

2019-11-28 06:4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分享到:

政知道11月27日从内蒙古兴安盟中院了解到,最近,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原司长李东(正厅级)受审。

几个细节。

其一,该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其二,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不公开审理。

其三,李东敛财超233万。

重要岗位任职

从被查到受审,该案仅用时半年。

5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监察组发布消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司长李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指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对其立案监察调查。

李东的岗位非常重要。

政知道了解到,装备工业司负责:

承担装备制造业行业管理工作;

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

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据《中国经济周刊》分析,2008年,金融危机让很多发达国家重新认识制造业的重要性,纷纷出台政策推动制造业发展,下设机械处、汽车处、航空处、发动机处、船舶处、重大技术装备处等多个处室的工信部装备司扮演了重要角色。

以装备司负责的“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为例。

工信部一位副司长2017年6月26日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09年至2016年,数控机床专项共安排课题562项,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达91.14亿元。

“这些年来,为了支持制造业发展,一些项目和资金向制造业倾斜,能否确保项目评审公平公正考验着装备司。”一家制造业协会负责人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

今年10月22日,李东被双开。

纪委通报称,李东在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然饭照吃、钱照收、高尔夫球照打;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健身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安排,并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甘于被“围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李东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十九大后仍然不思改、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两高分别指定管辖

政知君注意到,该案是“指定管辖”。

2019年10月15日,李东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审查起诉。兴安盟检察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东作出逮捕决定。

一个多月后,李东受审。

兴安盟中院称,该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

兴安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北部,地处大兴安岭向松嫩平原过渡带,东北、东南分别与黑龙江省、吉林省毗邻,南部、西部、北部分别与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和呼伦贝尔市相连,西北部与蒙古国接壤。

在以往的报道中,我们看到过不少省部级、厅官被指定管辖的案件。

比如就在27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谢茂田(正厅级)被公诉,该案就是“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为什么要指定管辖?

《检察日报》曾刊文称,指定管辖和异地审理有利于排除一些弊端和干扰,回避了官员在原任职地的人际影响,能够保证案件的依法查办和公正审理。

政知君了解到,指定管辖适用于腐败案件始于2001年,辽宁省沈阳市“慕马大案”案发后,中纪委在当地办案屡屡受到阻挠和干扰,连续有司法人员因泄密而被追责。

为了切断“关系网”,最高法指定江苏省和辽宁省的7个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之后,高官职务犯罪异地审判的模式逐渐明朗,如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在天津受审,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在重庆受审,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在河南受审等。

周永康、乐大克、苏树林等也是不公开审理

说回李东。

政知君了解到,该案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故不公开审理。

法律明确,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之前贪官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也有。

比如周永康案。

201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此举是“鉴于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

再比如西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原厅长乐大克案。

2016年10月2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乐大克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也是因为“鉴于该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

还有福建省原省长苏树林案。

鉴于苏树林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不过,法律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7名干部交代问题

最后来看一下检方指控的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指控,被告人李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30.8825万元、美元0.5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33.9387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兴安盟中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李东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驻工信部纪检监察组在查办李东违纪违法案件中,把警示教育与查办案件同步谋划、一体推进。通过开展警示教育,先后有7名干部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记者 余辉)

我要爆料 免责声明
分享到:
© 青岛新闻网版权所有 青岛新闻网简介法律顾问维权指引会员注册营销服务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