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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第三个要把“牢底坐穿”的“老虎”是他

2019-12-04 06:32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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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邢云利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9亿。

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被判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由此,邢云成了十八大之后,要把“牢底坐穿”的第三个老虎。

邢云,男,汉族,1952年3月出生,内蒙古土左旗人,1968年9月参加工作,1981年3月加入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公开资料显示,他曾任伊克昭盟盟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委书记,2001年12月跻身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任包头市委书记,5年后任党委政法委书记。

2012年2月,邢云到了人大任职,履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8年10月25日落马。

据法院审理查明,邢云敛财始于1996年,跨度长达21年。

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邢云利用担任中共伊克昭盟委副书记、伊克昭盟行政公署盟长,中共伊克昭盟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包头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9亿。

法院方面称,邢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邢云多次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依法应从严惩处。”

但邢云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比如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最终,邢云被判死缓,且终身监禁!

观海解局注意到,邢云是十八大后第三个被判终身监禁的老虎。

在他之前,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天津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也被判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白恩培,男,汉族,1946年9月生,今年73岁,陕西清涧人,大学学历,工程师,197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8月参加工作。

2016年10月9日,白恩培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获刑,由此成了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被判终身监禁第一人。据法院审理查明,白恩培用了13年的时间敛财超2.46亿元。

紧接着,武长顺步其后尘。

今年66岁的武长顺获刑是在2017年5月。当时法院审理查明,他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其中,贪污3.42亿,受贿8440万,挪用公款人民币1.01亿。

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

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新法施行后,也有一些高官获刑,比如中央军委原副主席郭伯雄和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先后获刑,但他们都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未有人适用“终身监禁”。

一直到白恩培。

在审理白恩培案件时,法院方面称,白恩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白恩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观海解局注意到,就在白恩培获刑之前,2016年4月,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撰文 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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