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开了杨晓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显示杨晓萍获7个月减刑。
杨晓萍原任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首次公布系统内十案例,其中就包括杨晓萍受贿案,“2008年5月以来,杨晓萍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五起案件中收受当事人及请托人贿赂158万元,伙同他人收受贿赂1791万余元,利用影响力受贿5万元,另有个人财产4005万余元及1800克黄金不能说明来源”。
《法制日报》等媒体曾以《“女地下组织部长”击倒山西县委书记》为标题,披露杨晓萍是山西灵石委原书记杨洪(2013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妇,杨洪曾给杨晓萍写下《保证书》“忠于感情,不耍滑头”。“杨晓萍说的话,杨洪总是不折不扣地‘执行’,所以有人称升任榆次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杨晓萍为‘地下组织部长”“。
2013年4月3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杨洪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杨晓萍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无期徒刑。
宣判后,杨晓萍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7月24日起,杨晓萍入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2017年6月,杨晓萍已获一次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2年。
据此次裁定书显示: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认定杨晓萍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学习,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能够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杨晓萍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表扬六次,剩余积分506分。
该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杨晓萍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且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在减刑幅度上应予从严,裁定对杨晓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38年11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