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7日电 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12月15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延边州人大常委会原主任赵龙虎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龙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赵龙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赵龙虎在担任延边州财政局局长、副州长、延边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其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承揽工程、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20余家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508.9507万元,获得股权分红人民币112.9万元。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龙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508.950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赵龙虎到案后,提供了查办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属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赵龙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其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受贿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