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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黑老大提37亿国家赔偿 公安厅正式受理

来源:央广网 作者:孙莹 2017-05-22 15:14:18 字号:A- A+

    央广网北京5月22日消息(记者 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袁诚家、谢艳敏向辽宁省公安厅申请国家赔偿37.3亿元案又有新进展,5月19日,代理律师向媒体证实,辽宁省公安厅在5月18日发出了受理通知书。袁成家、谢艳敏凭什么向辽宁省公安厅提出如此巨额的国家赔偿?有什么依据?

▲曾经担任人大代表的“黑老大”袁诚家。 视频截图

▲曾经担任人大代表的“黑老大”袁诚家。 视频截图

    袁诚家曾先后担任过本溪市政协委员和鞍山市人大代表,2014年1月24日袁诚家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营口中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他的妻子谢艳敏也获刑3年5个月。法院还判决追缴、没收该组织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包括20多家企业,企业账户内的存款和企业车辆30台。2015年11月24日,辽宁高院终审维持袁诚家等人的量刑,同时判决对袁诚家被查扣的部分财产予以返还。袁诚家的代理律师王殿学告诉记者,袁诚家、谢艳敏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就是法院的判决。一审法院营口中院还有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袁诚家的个人财产、投资款还有17家企业,不属于跟黑社会相关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返还资产也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的查封、扣押、冻结是应该予以赔偿的。

    王殿学说,申请人已经收到了辽宁省公安厅发出的“辽公赔受字[2017]001号”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5月15日去辽宁省公安厅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5月18日辽宁省公安厅通知已经正式立案,5月19日我们拿到了正式立案的通知。”

    辽宁高院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袁诚家的17家企业及其企业账户资金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关联性,将这些企业及企业账户资金、车辆及冻结资金、其他资金部分予以追缴、没收不当,判决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返还。判决还认为应返还袁诚家家人名下,以及非企业名下的财物返还入股银行股金,返还袁诚家2003年黑社会组织成立前已经拥有的2000万元资产等。

    袁诚家夫妇凭什么提出37.3亿的国家赔偿申请,另一位代理律师张雪峰说,包括四部分内容。辽宁省公安厅查封、扣押、冻结5.3亿元现金,现已返还3亿多,未返还的有1.5亿;第二部分是辽宁省公安厅非法处置的17家企业,及其于2010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26亿元;第三部分是袁诚家投资银行筹集款2.8亿元及其0.97亿元的收益;第四部分是辽宁省公安厅在侦查阶段非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袁诚家整个家庭的手表、金条、书画、工艺品、玉摆件、茅台酒等物品。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意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可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已经被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在推进。

    针对近年来对民营企业家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的资产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时有发生,最高法的《意见》要求一定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法定的范围、法定的对象、法定的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同时遵循责任自负原则。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指出,个人违法的,不能牵连企业;企业违法的,不能牵连个人财产,处理违法所得也不能牵连合法财产。个人违法的不能牵连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总之,不能牵连无关者,不能株连无辜者。

    《意见》要求,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理。颜茂昆指出,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该严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对这种行为依法宣告无罪,坚决防止造成冤错案件。

    针对产权保护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最高检的《意见》突出了打击的重点。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指出,《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从严惩处发生在国企国资改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导致国有、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职务犯罪,依法从严惩处以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商业贿赂、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不法手段破坏市场公平营商环境,侵犯各类主体财产权的犯罪,突出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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