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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名单出炉 谁来担此重任

2018-12-18 15:13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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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特约监察员代表在发言。图片来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据了解,本次公布的50位特约监察员包含35名男性和15名女性。他们之中既有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有企事业单位代表,既有各行业领域的权威专家,也有身在基层的一线代表,这使得他们在联系群众、了解实情、发现问题方面具备独特优势。

例如党的十九大代表,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中铁电气化局集团一公司第六项目管理(高铁)分公司技术员巨晓林,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何大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所长孟丹、央视著名主持人海霞等。

具体名单如下(以姓氏笔画为序):王辰、王信、王玉梅(女)、王金南、王晓红(女)、巨晓林、毛亚庆、卞建林、过勇、朱程清(女)、刘嘉、刘尚希、江小艾(女)、苏国霞(女)、李晴、李朴民、吴浩、吴素芳(女)、何大春、张琳(女)、张翔、张兴凯、张明楷、张政文、范振喜、金民卿、周立云、周光权、孟丹、赵江涛、胡少先、侯永志、秦杰、贾楠(女)、贾文勤(女)、顾晋、徐晓兰(女)、郭雳、郭孟谦、郭洪泉、郭晓梅(女)、郭彩云(女)、海霞(女)、黄志雄、黄璐琦、戚振宏、温红彦(女)、骞芳莉(女)、翟振武、霍勇。

特约监察员是个什么“员”?

2018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印发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决定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并对特约监察员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根据该《工作办法》,特约监察员是国家监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形象的说就是监督员、参谋员、联系员、引导员。

《工作办法》规定,特约监察员主要从全国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成为特约监察员以后,并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从“特邀监察员”到“特约监察员”的一字之差

自1989年5月原监察部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以来,特邀(约)监察员工作已走过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原监察部在1991年12月和2013年10月相继公布了《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等规章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特邀监察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投身纪检监察事业,踊跃建言献策,积极参与监督,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绩。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2015年,当时的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包括中国传媒大学网络舆情研究所总编辑窦灏洋,人民日报社内参部主任唐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专家马怀德等人就反“四风”、问责制度、反腐败的制度建设等问题发表了谈话。2017年4月,当时的中央纪委监察部还召开了特邀监察员会议,时任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杨晓渡在这次会议上说,中央纪委监察部要与特邀监察员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其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的高端智囊作用,开创特邀监察员工作新局面。

称谓上从“特邀监察员”变为“特约监察员”,一字之变体现的是权利、责任、义务的高度统一。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特约监察员制度是在特邀监察员制度实践基础上推出的,虽然只是从特邀到特约的一字之变,但是体现了几年来监察员制度的变革。在庄德水看来,特邀给人的感觉是临时性的、任务性的,而特约更体现了权利、责任、义务的统一,每一个特约监察员都应该把做好监察事务以及履行相关责任作为一项沉甸甸的事项承担起来,更好地推进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的落实。

成为一名特约监察员需要什么条件?

如果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或者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情况,就不能成为特约监察员。如果满足上述条件,还需要由国家监委进行聘请,经过一系列严格程序——单位推荐、考察、确定聘请人员、备案等,最后拿到国家监委颁发的聘书,向社会公布,正式成为一名光荣的特约监察员。

特约监察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为了更好履职,特约监察员可以享受一些权利,比如:了解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或者列席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参加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受国家监察委员会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特约监察员同时要遵守一些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参加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活动,遵守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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