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情况。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11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1907件2361人,审查批准逮捕1658件2009人,依法不批准逮捕135件178人;受理审查起诉1528件1892人,审查提起公诉1166件1394人,依法不起诉22件27人。
其中,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类犯罪(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10件12人,起诉17件20人;依法批准逮捕妨害公务罪362件451人,起诉334件404人;依法批准逮捕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115件137人,起诉78件88人;依法批准逮捕制假售假类犯罪(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20件236人,起诉51件100人;依法批准逮捕非法经营罪(哄抬物价)10件23人,起诉7件8人;依法批准逮捕诈骗罪869件917人,起诉516件545人;依法批准逮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8件8人,起诉8件8人;依法批准逮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含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资源类非法经营罪)106件156人,起诉90件140人;依法批准逮捕其他涉疫情犯罪82件106人,起诉64件8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