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湖热力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某某,因贪污450余万元,日前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据介绍,2005年5月,刘某某开始担任青岛金湖热力公司(性质为国有企业)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各项工作。然而,刚刚走马上任6个月,他便违反了当时“由建委统一收取供热配套费”的相关规定,私自向用热单位加收“供热工程建设资金”。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截至2007年6月,刘某某
后因青岛金湖热力公司连年亏损,2007年底,经过有关单位批复,同意对青岛金湖热力公司进行改制。根据刘某某的供述,在公司改制过程中,刘某某以“公司要改制了,这笔账外资金要用于改制后的公司使用”为由,指使戚某某向评估、审计部门隐瞒了 743.97万元账外资金,导致这部分资金未被计算在内。此外,据有关部门调查,在公司改制完成之前,刘某某安排戚某某从该账外资金中,拿出300万元用于购买煤炭,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后,又让戚某某从该账外资金中拿出20万元存入青岛金湖热力公司的小金库,用于该公司的日常费用。
2009年1月 24日,青岛金湖热力公司改制完成,被告人刘某某和另外7人,共同出资1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成立青岛金湖热力有限公司,其中刘某某出资人民币51万元,占51%的股份,担任青岛金湖热力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截至改制完成时,该账外资金共有人民币454万余元,并被法院认定为其贪污数额。案发后,青岛金湖热力有限公司向崂山区人民检察院退缴全部赃款。
去年8月,一审法院做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国有公司改制过程中故意隐匿公司财产,转为个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所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全部退缴赃款,法院认为可对被告人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规定,刘某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此外,被告人戚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明知国有公司要改制为职工个人出资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仍在公司改制过程中,向审计、评估机构隐瞒账外资金的存在,帮助被告人刘某某隐匿国有公司财产,故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但鉴于戚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系自首,法院依法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刘某某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记者 李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