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到山庄就餐时,去菜园摘菜被看门狗咬伤;送哥哥出门,被拴在路边的藏獒咬成十级伤残。记者昨天了解到,黄岛区法院近日发布了两起被狗咬伤的案例,伤者都获得了不同程度赔偿。
案例一:
山庄摘菜被咬伤
去年7月21日,黄岛市民张某到郑某经营的生态园山庄就餐,见山庄的菜园里有很多蔬菜已成熟便去采摘,采摘过程中,郑某饲养的猎犬见有人来园子“偷菜”便突然蹿出将张某的腿部咬伤。后张某被送往医院就诊,共花费医疗费2601.29元。身体的伤虽然得到医治,可张某经常做噩梦,整日精神恍惚。张某认为是郑某对其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善,致其受伤,郑某应承担责任,后将郑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张某诉称:“郑某曾告诉我可以去采摘蔬菜,谁知他的犬这么凶狠,把我当成偷菜者,我被咬伤郑某应当承担责任。”郑某辩称:“我的犬平时很乖,别人来采摘时也未被咬伤过,肯定是你挑逗它了,否则不会被咬。”当法庭要求郑某提交有关张某存在重大过失的证据时,其并未提交。
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因郑某所饲养的犬将张某咬伤而引起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郑某饲养的犬致人伤害,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的损失是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故张某的损失应当由郑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郑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400余元。
案例二:
被藏獒咬成十级伤残
黄岛居民朱某从事水产养殖,李某是他的表弟,在他这打工。李某养了一只藏獒,将它放在朱某的院子里养。在朱某养殖场北侧,是刘某的水产养殖中心,两家仅有一条路之隔。2011年2月的一天,朱某有事外出,便将藏獒从院子牵出,拴在路北边马路的一个枯井边上,而这口枯井距离刘某的养殖场门口很近。
当天中午,刘某的哥哥来看他,两人聊完天后,刘某送哥哥出门。谁知拴在枯井边的藏獒突然跳起,冲着刘某的胳膊就是一口。事后刘某被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后经鉴定,藏獒这一口造成了刘某十级伤残。事后刘某找到朱某、李某索要医药费,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刘某将李某和朱某起诉至黄岛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各种损失7.7万余元。
法官审理认为,藏獒属于烈性犬,也是禁养犬,朱某违反规定进行饲养,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同样违反了禁养烈性犬的规定,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记者 赵玉勋 通讯员 丁德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