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山东省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从2014年起在青岛市、潍坊市、德州市试行民办职业院校非营利性认定管理。
对明确提出不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结余不用于举办者分配而全部用于本学校发展,且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法人财产权独立完整、办学活动规范的,经一定程序可确认为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
出资举办的非盈利性民办职业院校,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包括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认定为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院校将享受更多优惠政策,一是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聘用的教师,按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并按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享受退休待遇,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教师中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二是公共财政通过定额补助、项目补助、专项奖励的多种方式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给予更多支持。(记者 单俊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