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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度3.21纵火案继续开庭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郑言 | 责任编辑:莫非 2014-08-20 08:18:19

 

    【13时0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庭审现场

 

    【13时0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审判长:下面继续由丛日新法官主持庭审。

    【13时02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12时3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审判长:今天上午的庭审到此结束。下午庭审时间1:00准时开庭,我们为各诉讼参与人提供了午餐。休庭,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12时36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刚才公诉人说到三个异议,前两个异议中我们发现崔连国的证词与吕XX的证词有很多的地方是矛盾的,这里面我们对崔连国的供述的可信度有很大的疑问,所以说在这一点上,吕XX出庭作证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也会解决公诉方所提出的两个异议。

    审:公诉人有无答辩?

    公诉人:有。公诉人针对刚才几名辩护人所提的几点问题一一进行答辩。首先崔连国的供述他一直认可,在认可的情况下,刚才崔连国辩护人提出说要求播放同步的录音录像,公诉人在庭前会议的时候曾经对这一问题已经做过了答辩,也就是说本案被告人的供述只要没有人提出是非法取得,那么同步的录音录像并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予以出示。《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101条,均对什么时间使用、播放同步录音录像做出了规定,这一规定就是针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时候,可以由公诉人出示。关于起诉书附明的录像、光盘是针对刚才公诉人所出示的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监控录像、GPS,即公诉人已经出示的这些内容的光盘,并不包括同步录音录像,在此公诉人也再次说明一下。关于辩护人也提到崔连国在第5、6份笔录中,实际上2014年4月1日宣布对崔连国逮捕的当天,这两份笔录中崔连国推翻了他在公安机关第2次的供述,否认在案发前见过王月福,事先得知王月福要按杜群山的提议放火,但是在4月11日的供述中他对这一细节又进行了更正,他承认确实是在案发前,是究竟是19日还是20日表示记不清了,这在笔录中有清晰的体现。此外在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过程中,依法制作了笔录,这份笔录第一对原先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没有任何的意见,第二针对是否在案发前见过王月福,崔连国仍然做了相同的供述,对这一点公诉人将向法庭宣读这一部分由公诉机关讯问的笔录。

    审:公诉人可以出示。

    公诉人:宣读由公诉机关所做的崔连国供述笔录。结合上述证据,可以看出崔连国自己签字确认的笔录已经将崔连国辩护人所说的推翻了,故崔连国对其辩护人没有说实话。(将笔录出示给辩护人阅看)。说明一下,该笔录只是一个复核,并非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审:辩护人对上述笔录有无异议?

    崔连国辩护人:该材料没有庭前提交,不应作为证据采信。从该证据材料中,我没有明白公诉人拿这份证据材料能说明什么问题?该笔录中顶多提到具体时间可能有些记不清,或者不是很明确,辩护人确实没有明确理解它能够说明什么。

    公诉人:这份笔录是说明刚才崔连国的辩护人说,崔连国亲口向他说,在公诉人提审时崔连国说他在事发前没有见过王月福,是在事后见的。而崔连国的供述是事发前、事发后都见过王月福。

    崔连国辩护人:我没有这样说过。我再次明确表明,我从未否认过崔连国在事前、之后见过王月福的话,没有任何否认的话。我只是说刚才崔连国陈述,他和王月福见面的时候,给他留下的最后一句话说"以后谁找也不能干这个事",类似这样的话我提出要看庭审录像。我想这方面可能有误会,但我没有说过,也没有口误。关于本庭庭审的现场讯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采信的问题,我现在有一些担忧,因为本来我们对于王月福的证据有一定的疑问,我们之所以要看录像是因为我们有疑问的,如果质证的结果对于崔连国有利的情况下能不能得到采信,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应该以庭审结果为准,如果庭审结果不能够得到采信,那我们的庭审作用何在?为什么要以当时的笔录为准?我们对当时的笔录提出质疑,公诉机关还不让看录像,进一步加大我们的疑问,而我们的被告人明确表示他说过这样的话,侦查机关没有记录在案,这是没有错的,而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讯问的时候一定要全程录像,那么我们很多案件也都是全卷移交录像的,新刑诉法规定移交案卷的时候很明确是要全卷移交,对于公诉机关没有移交全部案卷是有异议的。如果录像不能看,庭审的结果也不能作为依据,那么它的标准是什么?被告人经过质证得来的最后的庭审笔录,如果不能作为依据,那这个庭审的权威性在哪?还有一点,刚才辩护人说崔连国和王月福有可能有时间串供,我提出反对。我们从笔录中可以看出,崔连国早就承认案发前王月福跟他说过放火的事,我们看看王月福的笔录,王月福没有承认与崔连国说这个事情,过了多少天后王月福才最终承认与崔连国说过放火的事情,如果有串供的嫌疑,为什么第一时间没有相同的记录,由此可以看出二人的口供最终的结果是真实可信的,特别是对于崔连国明确阻止王月福这一点是明确一致的,如果是商量好的话,不可能产生这么大的反差。

    公诉人:首先刚才崔连国的辩护人说崔连国所说的话没有被记录在案,请辩护人仔细阅看第7份笔录,这一份明确记载了崔连国说说的"以后谁找咱这些也别干了,咱不干这些事,然后他就走了",已经把崔连国要表达的意思明确记录在笔录中。至于刚才说的串供,公诉人没有说过,不清楚辩护人是针对哪一位参与人。

    审:控辩双方的意见法庭已经听清并已记录在案。

    【12时18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崔连国的供述和辩解【3P18-49】、辨认笔录2份【3P60-63】。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有异议。关于破坏帐篷和吓唬村民,是王月福先说的,我制止他们时态度非常明确,我说放火有罪,谁找也不能干。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崔连国辩护人:刚才公诉人谈到说崔连国当庭说"以后谁找也别干了",当时我会见崔连国时,崔连国向我有同样的表述,我问他"你说了吗?为什么没有记录",他说没有记录,我希望调取审讯录像。由此我特别针对公诉书一点提出异议,公诉书提到附有光盘,第一次庭前会议时包括庭审之前我们均提出要看审讯录像,但是我们听说公诉方未交给法院。我们对这一问题有异议,要求要看庭审录像。

    杜群山辩护人:有异议。我们认为崔连国的供述中还有一些公诉人宣读中没有体现的问题,其中一个是吕XX找崔连国,崔连国当时的想法,在他3月27日第二份笔录中有一个清楚的表露。崔连国的几份供述中均一致承认吕XX找过他这件事,他在见到杜群山之后没有告诉他,吕XX找过崔连国是在杜群山与他联系之前。3月27日崔连国这份供述讲到吕XX与他联系是在3月8日。公诉人刚才没有提到的第5、6份两份讯问笔录,崔连国的供述与其他供述有很大的矛盾。这两份供述中,清楚地表明是在3月21日案发之后王月福才跟他讲到过杜群山提议放火的情节。该讯问笔录中实际上在讯问人员的提问中还体现出来,除了4月4日的讯问笔录中,另外在检察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崔连国也是说在21日放火以后王月福才跟他讲到放火的情节,这与崔连国的其他供述以及当庭供述都是相矛盾的。崔连国在笔录中讲到他是听王月福说,杜群山让王月福用火点帐篷的事情,对于他这份供述,辩护人认为属于传来、听来的证据,属于听王月福说的,当时杜群山与王月福交谈时,崔连国并未在场,其他人也未在场,所以崔连国的证词是不能采信的,不能以此认定是杜群山提议用火点帐篷。

    崔连国辩护人:关于崔连国说3月21日,我听杨在明讲,在笔录中的确有这样的记载,但是经过时间的数次更正后,已经可以认定崔连国听王月福讲这个事是在3月20日下午。

    王月福辩护人:刚才杜群山已经明确表示他对崔连国的供述没有意见,刚才崔连国表述王月福告诉他杜群山让他放火,他骂了王月福,不让王月福干,审判长刚才问杜群山对这一供述有没有意见,杜群山明确表示没有意见。从其刚才的表述可以明确证明,他也知道放火的事情。

    崔连国:当时我的口供有些出入,是因为这个事在我心里没有那么深刻,被抓后的第一次供述在一些细节想得不是太准确,以前想的一些日期全错了,后来通过手机上的通话记录,看到谁找过谁,才发现记错了,出现了改正。

    杜群山辩护人:关于崔连国在其供述中讲到,案发后我的当事人杜群山从来没有和他联系过,但是他也讲到案发前后他和王月福联系,并且王月福到他公司见面,以及在3月21日上午王月福和其他4名被告人见面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他们就是案发后关于烧帐篷的事情有串供之嫌。

    【12时13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举证质证

    审:各被告人对刚才杜群山辩护人宣读的杜群山的供述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有,我和杜群山认识以后都是听杜群山的,杜群山让我干我就干,他不让我干我就不干,如果3月20日下午我和杜群山见面以后,杜群山没让我外汽油烧帐篷的话,我也不可能去干,我和帐篷里的人也没有利害关系,我没有必要这么做。

    其余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公诉人举证了杜群山的讯问笔录,我们发现杜群山的讯问笔录达到十份,且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杜群山的讯问笔录中与杜群山的当庭供述也是有矛盾的,在这种矛盾的情况下,公诉人是否还使用讯问笔录中所证明的事实。杜群山在2014年3月25日的这次讯问笔录中,我们发现有两个比较重要的内容,第一个就是付X和顾XX曾经说过这样的话,就是"不管用什么方法、什么方式,都要保证重点工程施工,给工地送上电之类的话",我们认为这样的话是非常严厉的,具有明确的指向作用和导向作用,而这一点在杜群山的当庭供述当中好象没有描述得这么具体,这是不是公诉方所讲的一个矛盾地方,这一点到底是以讯问笔录为准还是以杜群山的当庭供述为准?讯问笔录中说付X和顾XX让他无论如何保证施工,枪打出头鸟、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我们认为这样的方式与我们前面所说的方式几乎是如出一辙,像这样一个比较严厉的用语,是不是在整天开会的过程中还有更确切、更完整的表达?是不是在该讯问笔录中能够表达出来,现在无法知道,但是有一个问题,即杜群山在刚才的庭审中曾经明确说过,顾XX曾经说"你不是认识一个叫崔连国的吗",这里边也就意味着崔连国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在杜群山的讯问笔录中没有体现这一内容。

    刘勇进:我们发现在3月20日上午9:50,崔连国主动给杜群山打电话,时间长达289秒,紧接着不到几秒钟之后杜群山就给王月福打电话,是9:56,我们认为这与庭审中崔连国和王月福的供述是不一致的。

    审:对于以上各方提出的质证意见,公诉人有无需要进行说明的?

    公诉人:公诉人在宣读之前已经进行过说明,宣读被告人供述的方式是主要针对在当庭供述与原先供述一些关键情节上有矛盾、有出入的地方,以及对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的一些情节会重复宣读或重新宣读。在宣读的过程中,公诉人也解释过,杜群山对于和崔连国到底提过几次杜家疃村的事情,杜群山的供述有多份,也有出入,我们认为杜群山唯一没有变化的、稳定的供述就是在与崔连国正式的会面要解决这个问题这个环节上,杜群山没有变化过,他始终说"我主动打电话找的崔连国,并且到了崔连国的办公室",因此公诉人也是依据他这样的一个供述,刚才在宣读的时候已经做出了说明。至于杜群山的辩护人所提杜群山在第一次与王月福见面后没有指认工地的位置,杜群山无论是在庭前供述以及当庭供述,都已经对这一点做出了供认,庭前有两份笔录都证实路过苏州路的时候给王月福说了大体的位置,当然他自己讲自己没有到棚子跟前去看过,但是大体讲过位置,王月福也讲确实在附近指了指一个大概的方向,没有走进去,因此公诉人认为在这一点上也并无矛盾之处。至于刚才诉讼代理人所提出来的究竟公诉人是要采信庭前供述还是当庭供述,公诉人对此的解释是,无论是庭前供述还是当庭供述,都没有一个绝对的、唯一的标准必须采用庭前还是必须采用当庭,而要根据本案其他的证据,结合被告人的供述来综合进行分析、进行认定。鉴于杜群山的供述过程中有多处细节不一致,公诉人认为也是非常正常,毕竟事发之后有很多细节,人的记忆会产生一些误差,这样的出入公诉人认为是正常的,只要主要的犯罪事实方面能够确定、认定,那么认定的事实就应当认为是有证据予以支持。被告人供述当中的矛盾不需要由公诉人来解释,这属于依照证据规则来进行证据采信的过程,至于在被告人供述矛盾的情况下被告人的供述仍然是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当然采用的形式是要根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采纳。杜群山当庭所称的其他一些细节,我们认为与本院指控的放火罪的行为,特别是构成要件没有直接的影响关系。

    【11时54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放火罪出示第八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七组证据已出示完毕,现在开始出示第八组证据:这一组证据包括7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作案的动机、预谋、准备工具及实施放火等过程。 被告人杜群山的供述和辩解 【3P64-100】、辨认笔录2份【3P101-104】。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事发之前崔连国打电话主动找过我,我在公安机关当时把这个事如实说了。

    崔连国:杜群山说16日上午我给他打电话是不对的,我们在办公室的时候杜群山明确提出是要找一个姓李的老头,就是针对这个老头,而不是针对工地闹事。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从刚才公诉人出示的杜群山供述中,其中提到几个事实:1、街道办的主任吕XX、付X等因为村民阻挠用地的问题,而给杜群山施加的压力。2、关于杜群山和王月福在车上去到村头看挑头闹事人住的地方,并且供述中讲到了杜群山他并不清楚棚子的位置,在该供述中杜群山始终没有提到让王月福拿汽油烧棚子的事。3、杜群山供述中讲到"村书记江XX提出了要辞职,我也觉得干不下去了,我就到办事处书记办公室提出我也干不了,书记就不同意我辞职,而且天天把我叫去施加压力说无论如何要保证施工方开工,枪打出头鸟,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然后我就产生要找人吓唬吓唬他们解决这个事的想法"。从杜群山的供述中看到,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一直在给杜群山施加压力。4、杜群山和王月福见面谈到案发的问题,当时杜群山和王月福在苏州路厦门路口见面,王月福到了之后就上了杜群山的车,杜群山讲"工地南门他们搭了个棚,你在确保人的安全的情况下,年轻的你就拖出来打两巴掌踹两脚,老的就恐吓恐吓就行了,要是老的看门的话就把老的拖出来,把棚子破坏了就行,我还说千万别闹出人命",证明杜群山和王月福说处理棚子的时候只是说让王月福把棚子破坏,并没有说让王月福去拿汽油把棚子烧了。这一事实与王月福所述是不一样的,所以王月福的说话中隐瞒了一些事情真相,把责任往杜群山身上推。

    我们在卷宗中看到杜群山的第一份讯问笔录是3月25日17:40,与抓获经过以及破案经过相呼应,可以看出当时这份笔录是杜群山刚刚归案,该笔录中就基本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之后杜群山关于案件的讯问笔录不下十份,时间跨度是从3月25日至4月30日,期间关于案件的主要情节的供述应该是一致的,其中有三点是基本上保持稳定:1、3月16日第一次与王月福见面。这一次他是带领王月福指认了村民李XX和李亚X的家,其中没有提到针对帐篷的任何做法,直到3月20日才提到了帐篷。2、笔录中还讲了一下为什么出现了变化,主要是因为压力要解决施工的问题。3、始终坚持自己没有对王月福提出过要用放火的手段,这一点是稳定的。至于主张有一些不一致的情节,我们认为是因为供述的重点以及记录人员的不同导致的。

    崔连国辩护人:公诉人刚才出示的杜群山的笔录也有一定的误导之嫌,话只说了一半,比如说杜群山和崔连国什么时候见面,言下之意有一定的误导,但是我们看过完整的笔录可以看出他们并没有谈到这个话题。另外公诉机关对他们二人的关系进行了非常深入的调查,经过进一步侦查明确发现杜群山用了崔连国的车作为婚车,所以正常联系,我们认为这种调查结论已经清楚地显示这个问题,我认为如果话只说一半确实有误导的嫌疑。杜群山的证言明确表明他没有与崔连国提起放火的事。另外也谈到了他所受到的巨大压力。其第一次踩点的地点只涉及到了李XX和李亚X家。

    王月福辩护人:杜群山的供述中并没有供述当时的真相,隐瞒了事实。最主要的一点是隐瞒了他提议用汽油点帐篷的事实,刚才杜群山的辩护人说3月16日没有提到用汽油烧帐篷,3月16日确实没有提到用汽油烧帐篷的事,但是3月20日下午因为管委会压力太大,杜群山明确告诉王月福,让王月福用烧汽油的方式破坏帐篷。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三人的供词予以认定。

    其余均答:没有。

    【11时5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放火罪出示第七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六组证据已出示完毕,现在开始出示第七组证据:这一组证据包括14份证人证言,其中6名证人证实王月福等人案发前后的行踪情况,8名证人证实杜群山与崔连国的关系,以及对被告人供述的一些细节的印证情况 证人韩XX证言【8P124-127】、证人杜XX证言【8P130-131】、证人陈XX证言【8P119-122】、证人王XX证言【8P48-52】、辨认笔录3份【8P53-59】、证人刘XX证言【8P60-63】、证人马XX证言【8P65-67】、辨认笔录2份【8P69-73】。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杜X证言【7P37-38】、证人杜XX证言【7P40-41】、证人贾XX证言【8P133-134】、证人李XX证言【7P34-35、8P150-151】、证人崔XX证言【7P43-44】、证人杨XX证言【8P152-154】、证人刘XX证言【8P116-117】。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我当时在公安笔录中说,听我六婶说耿XX等人搭了帐篷看着,我记不清是听谁说的了,应该就是我在上班路上在街上碰到村民,听说的。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辩护人:同意杜群山本人的辩解。

    崔连国辩护人:公诉人提出杜群山和崔连国的亲属关系,不知道证明目的是什么?本份证据中完全印证了庭审中杜群山和崔连国叙述他们所谓亲属关系的情况,也就是说基本没有实质性的亲属关系。因为我们看到证据中杜群山妻子李XX说她没见过崔连国本人,也不知道杜群山和崔连国关系怎样,证人崔XX也说只有过年时才会见面,等到放火案后才知道崔连国和杜群山认识,这种情况下再强调亲属关系有误导嫌疑。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杨在明:基本认同杜群山辩护人的意见。

    其余均答:没有。

    公诉人:公诉人出示这组证据只是对被告人供述中出现的一些细节进行印证。

    【11时47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放火罪出示第六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五组证据已出示完毕,现在开始出示第六组证据: 这一组证据包括9名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租车合同及打捞工具现场的勘验笔录,证实王月福、李青等人租赁作案用轿车、购买砍刀、口罩等作案工具、案发前后的行踪及部分作案工具被打捞上来的过程。 证人李XX证言【5P142-223】、辨认笔录6份【5P224-237】、证人刘XX证言【5P238-266】。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王X证言【6P59-61、63-65】、辨认笔录2份【6P66-73】、汽车借用合同2份【9P86-87、60】、手印鉴定书及照片【3P44-51】、证人李X证言【6P75-77】、辨认笔录【6P79-82】、证人王XX的证言【6P83-84】、证人于XX证言【6P86-88】、辨认笔录及照片【90-95】、证人刘XX证言【6P96-98】、证人万XX证言【6P101-104、108-109、111-113】、万XX指认编织袋照片【6P114-115】、辨认笔录2份【6P116-121】、证人宫XX证言【6P122-123】、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6P125-131】,多媒体出示现场图及照片。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11时39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21”案微直播#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放火罪出示第五组证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第四组证据已出示完毕,现在开始出示第五组证据:这一组证据有放火罪案发现场及贾家营社区附近监控录像,播放监控录像、视频截图、租赁轿车GPS数据。同时该组证据均以多媒体方式出示视频截图。 一、案发现场录像:1、兰家窑村南"朝阳路"监控录像、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视听资料说明书【9P36-39】。2、大官庄村某饭店门口监控录像、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9P40-41、45】、证人张X证言【9P42-43】。3、丰台办事处苏州路某售楼处监控录像、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9P46-47、51】、证人高XX证言【9P48-49】。4、平度市胶平路某加油站监控录像、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9P52-53、57】、证人邱XX证言【9P54-55】。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二、贾家营社区李X等人租住处录像。东阁办事处贾家营社区监控录像、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9P88-89、93】、证人李XX证言【9P90-91】。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三、电子数据。王月福二次租赁轿车的GPS轨迹、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物证检查笔录及GPS轨迹截图【9P66-83】。包括:1、鲁B901XX黑色比亚迪F3轿车在3月20日13时至22日16时GPS轨迹。2、鲁B11SXX白色起亚轿车在3月16日16时50分至17日19时GPS轨迹。

    审:各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杜群山:没有。

    崔连国:没有。

    王月福:没有。

    李青:没有。

    刘长伟:没有。

    李显光:没有。

    柴培涛:没有。

    审: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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