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小区如何供热、空置房热费谁来承担——今后市民反映的这些供热“老大难”都可依法解决了。26日下午,《青岛市供热条例(修订稿)》获市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供热条例》完成第三次修改,新版供热条例充分考虑到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些热点,为市民带来不少利好。
现行条例规定,“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新建住宅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供热。”而在新版条例中,这一表述被删除,也就是说,取消了60%的户数限制,哪怕只有一户提交供暖申请,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也要满足用户的采暖需求。新规定指出,“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记者同时了解到,这60%的限制取消,只是针对新建小区。对于既有住宅,仍然必须达到60%的标准才能供热。
对于空置的新建住宅,其供热费用,由谁来承担呢?条例中明确,实行供热的住宅由用户自行承担热费,开发建设单位预交热费的范围限定于实际处于建设单位控制之下的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并根据用热量据实结算。
新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从9月1日起开始实施。(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杨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