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十大校园暴力典型案例昨通报
晚报讯 昨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十大校园暴力典型案例,青岛中院还编印了 《预防校园暴力法律手册》,制作了法治教育展板,向公众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及预防应对措施,呼吁家庭、学校、全社会共同努力,从源头遏制校园暴力发生,保护每一位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当天,青岛中院和全市10家区(市)法院集中组织开展了“远离校园暴力、法律护我成长”主题“少年法庭开放日”活动。 1000多名中小学生走进法院,参观立案大厅、法庭,旁听庭审,组织模拟法庭,听法官授课,增强法制意识。各(区)市法院还送法进校园,给千余名中小学生上普法教育课。
十大校园暴力典型案例
同学“争女友”引发血案
某中专学生李某因与同学 “争女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谈判”。 “谈判”中其与纠合的孙某等人对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后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李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对各被告人分别判以相应有期徒刑。
暴力报复伤人伤己
袁某与同校学生徐某等人解决纠纷,被徐某一方殴打后,看到同校学生张某等人,误认为张某也是徐某一方的人,遂与其他五人持铁管追赶张某至一胡同内,对张某拳打脚踢,其中一人持铁管将张某左手打成轻伤。法院认为袁某等与他人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事处罚。
“小口角”引发大麻烦
孙某与被害人庄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次日上午,孙某纠合被告人沈某、黄某在其学校宿舍楼对庄某实施殴打,致庄某左膝受伤,构成轻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对沈某、黄某分别判处管制一年和管制六个月。
社会人员持械斗殴
郭某和同学曲某因走路碰撞一事产生矛盾,二人便相约找人打仗。后郭某纠集李某和同学姜某,李某又纠集杨某、张某、荆某等人到案发地点,李某持钢丝锁,荆某持套刀,杨某、张某、荆某、姜某、郭某等人持木棍对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等与他人合伙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受刑罚处罚。
学校失职承担责任
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等均系某中学学生,双方日常关系不和睦。某日于某看到陈某与同班同学王某发生争执并互殴,于某亦参与殴打陈某,陈某等用伸缩钢管抽打原告身体和左臂。互殴中,双方身体均有受伤。于某经医院诊断为:左尺骨近端骨折、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后其起诉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判决侵权人陈某等和学校均承担部分责任。于某在本案中亦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发型被嘲笑竟捅死同学
2014年6月11日至13日间,王某与被害人梁某、刘某、房某等人在某中学参加初中毕业考试。期间,王某曾几次因其他学生注意其发型而谩骂、殴打他人。 6月13日,王某在准备进考场时,被害人一方中有人在该校二楼中间大厅喊“锅盖”,随即王某与刘某发生口角,打了刘某一巴掌,梁某、孙某、房某等人与王某发生打斗。期间,王某持单刃刀朝梁某胸部捅刺一刀,朝房某、刘某、孙某等人胸、腹部捅刺数刀,致梁某死亡、房某和刘某重伤二级、孙某轻微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谩骂、殴打他人,引发学生打架,持刀捅刺他人人体重要部位,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家庭不能忽视心理抚养
辛某应方某之约,与王某、钟某等人前往某中学门口,拦住放学的被害人袁某,将其带至附近实施殴打。次日,辛某再次拦住袁某,将其带到某旅馆,逼迫袁某,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袁某反抗,未能得逞。随后辛某打袁某头部并加以威胁,对袁某进行了猥亵。法院认为,被告人辛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强制猥亵妇女罪,应数罪并罚。
老师打学生构成侵权
郑某原系某中学学生,吴某原系其班主任。某日下午体育课,授课教师发现郑某旷课,告知了吴某。吴某到各科教师办公室等处查找未果。课间,郑某到吴某办公室解释未上体育课的原因系在语文教学组办公室抄课件。吴某认为其无故旷课,并编造事由说谎,用手背击打郑某的面部,并用多媒体教鞭抽打郑某的胳臂和腿部。其后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挫伤。事后出现幻觉、妄想状态。经鉴定郑某患有创伤性应激障碍,该病的发生与被打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5%。法院认为,吴某作为某中学的教师,其在实施教育、管理职责中,故意致伤郑某身体,具有完全过错,基于其侵权行为系职务行为,依法应由其聘用单位某中学承担赔偿责任。
抢小钱付出大代价
刘某、李某伙同王某、陈某等人到某中学西侧,对在此维修凳子的该校学生万某、黄某、李某强进行殴打致李某强受伤,并抢劫人民币25元。经法医鉴定李某强的伤情为轻微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并依据量刑情节,对其判处相应刑罚。
教师猥亵女童获刑4年
被告人吴某系某小学教师,在给该校三年级某班上课期间,其将学生刘某(女,9周岁)叫至讲台上,对刘某进行猥亵。当晚,被害人刘某将上述事实告知了其父母,其父母即将此事告知了刘某的班主任及校长,并报警。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赵黎通讯员 吕佼 徐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