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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翁牢狱伸冤21年被改判无罪 申请赔偿遭拒

来源:燕赵都市报-- 2013-05-24 10:33:50 字号:TT

    因“受贿”获刑5年、奔波申冤21载,沧州耄耋老人祁功利两年前被改判无罪。两年来,近80岁的老人一直奔波维权,期望获得国家赔偿。5月21日下午,事件有了新的进展,让老人万分沮丧的是,他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到的竟是一份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

    1990年4月,时任沧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施工一处主任的祁功利,因涉嫌收受贿赂被批捕。翌年6月,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判处祁功利有期徒刑5年。祁功利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沧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祁功利不服提起申诉,沧州市中级法院撤销两级法院的刑事裁定,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祁功利仍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起申诉,省高院撤销了两级法院作出的三个刑事判决,将案件发还重审。最终,河北省高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冀刑再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沧州市中院和运河区法院的判决,宣告被告人祁功利无罪。

    本报对此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数十家媒体转载报道了这一事件。5月21日下午,祁功利再次来到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向他出具了一份《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2013)沧法赔立字第1号】。

    记者看到,这份决定书载明了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不溯及既往。祁功利被羁押开始于1990年4月28日,且于1992年12月30日被假释释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在假释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的规定,假释属于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虽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实际未被羁押,因此假释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称,据此,祁功利被羁押期间为1990年4月28日至1992年12月30日,其人身自由被侵犯发生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并未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以后,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其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祁功利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案件当事人质疑法院决定

    拿到这份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之后,祁功利老人当即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祁功利说,按照法院当初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他被判5年有期徒刑,刑期从1990年4月28日开始,至1995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为入狱期间表现积极有立功表现于1992年12月30日获得假释,但从法律意义上讲,他真正获得自由的时间应该是1995年4月27日,因此适用《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该予以立案。

    祁功利认为,从涉嫌收受贿赂,到法院判决他犯受贿罪,直到他被判无罪,21年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一直在侵犯他的名誉权,时间从1990年4月28日持续到2011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院作出宣告他无罪的判决,同样也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中的相关规定,法院没有道理不受理此案。

    祁功利说,退一万步讲,即便像法院认定的“羁押期间为1990年4月28日至1992年12月30日,人身自由被侵犯发生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并未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以后”,那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也应该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5月23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一位负责人称,《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上写得很清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假释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因无法立案,祁功利所提出的其他异议也就无从谈起。

    从法律条文看,祁功利老人的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被驳回,似乎合乎规定。但老人长达两年的冤狱生活和近21年的精神损害,又如何得到“赔偿”?

    采访中,沧州中院这位负责人称,祁功利如不服沧州中院的这一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祁功利表示,正准备向省高院起草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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