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被告人作出赔偿取得谅解
大关县法院再审认为,郭玉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但郭玉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未满四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影响恶劣,应从严惩处。
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综合考虑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以及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的情况,将原审被告人犯强奸罪,改判有期徒刑8年。
受害人代理律师陈维镖表示,这个判决结果有很大进步,但是他不算很满意。他要和当事人沟通一下,由当事人决定是否上诉。受害幼女母亲认为,较之第一次判决,这次判决结果“好一些”。她说,目前女儿已被家人带回农村老家,精神状态好了很多,只是有时还是会做噩梦惊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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