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
昭通市检察院提出“未依法从重处罚,作案动机卑劣,国家公务人员犯罪影响恶劣”三条理由进行抗诉。昭通中院17日将案件发回重审。
10月25日
双方达成民事部分和解,郭玉驰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5万元。受害方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状。
12月3日
大关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开庭。(记者周清树实习生贾世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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