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告人项生源的辩护律师童斌在庭后接受记者采访。 陈洋根摄
5月22日上午,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项生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项生源,男,1972年2月15日生,杭州市萧山区人,曾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3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项生源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汽车站附近,坐上由衙前镇吟龙村女青年徐彩华驾驶的红色夏利出租车回家。途中,两人因车费等问题发生争执。
当车行至杭州市萧山区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机耕路时,项生源借故下车,从路边捡起一石块随身携带。上车后,两人再次发生争吵。项生源即用石块击打被害人头面部,又掐颈、捂嘴,并将被害人拖出车外弃于路边,致其死亡。
之后,项生源驾驶徐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并将车辆弃置于萧山区城北水泥厂旁。离开时,项取走被害人的传呼机、耳环、现金、驾驶证、行驶证等财物。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徐彩华头面部及颈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使机械性窒息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项生源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项生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项生源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指控项生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还存在疑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将择期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