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刘志军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一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终于有了一审结果。整个案件从立案、侦查、起诉、审理到判决,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腐败的鲜明态度,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向人民传递了党中央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有恶必除的坚定决心。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之前,就有严重的犯罪行为。随着职务的提升、权力的增大,刘志军的私欲、贪念也在不断孳生、膨胀。法院判决文书显示,1986年至2011年期间,刘志军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犯罪行为严重、犯罪性质恶劣,不严惩不足以彰显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不严惩不足以树立国家法律的权威性。
但同时,刘志军案也具有法定和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刘志军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特别是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刘志军能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其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刘志军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正是基于刘志军的这些表现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据此从严从重判处刘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给予刘志军以应有的惩罚。这一判决,贯彻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法治原则。无论是“打老虎”还是“拍苍蝇”,法律的平等适用是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和基础。
刘志军案宣判前,人民法院在刘志军的拘押地点召开了一天的庭前会议。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可以在开庭前,就案件相关问题召开庭前会议。这不但符合法律的规定,更体现了司法的程序正义。刘志军案不但自始至终坚持了公开审理原则,同时在案件宣判当天,主审法官还接受了媒体采访,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案件法律问题,为公众更深入地了解案件、了解法律畅通了渠道,这是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表现。
对刘志军案的一审审理和判决再次表明,在党纪国法面前没有特权、没有例外,无论是谁,不管职务有多高,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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