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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两名国企干部74次挪用公款上亿元 分别获刑

2018-07-05 07:43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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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代忠宇、王卫华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菏泽粮油集团两干部代忠宇和王卫华,多次挪用公款用于申购新股,合计挪用合计数额为11683.1万元,分别获利28万元和16万元。具体内容如下:

代忠宇,曾用名代中雨,菏泽市粮油集团总公司结算中心主任暨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结算中心主任。王卫华,曾用名王春玲,菏泽市粮油中转储备库聘用制干部。二人挪用公款罪一案,已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

据介绍,代忠宇于1995年7月在菏泽华瑞食品公司参加工作,2009年7月28日至2011年2月16日,其利用经手、保管单位公款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本单位财务人员王卫华,共同挪用公款74次,合计数额为1168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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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69次所挪用的公款10789.1万元转至王卫华丈夫周某股票账户用于申购新股的股票交易,申购新股中签后将所持有股票出售共营利303108.24元,含手续费6088.83元。其中5次所挪用的公款894万元转至被告人代忠宇股票账户用于申购新股的股票交易,申购新股中签后将所持有的股票出售共营利18905.2元,含手续费292.59元。上述所挪用公款74次,共营利322013.44元,含手续费6381.42元。

二人经事先协商用周某账户进行股票操作,后因操作不便于2010年11月22日开始使用代忠宇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操作,所得营利二人平均分配各分得157816.01元。

此外,代忠宇在2010年12月7日至2012年3月9日期间,个人单独挪用公款18次计款1319.6万元,该款均转入被告人代忠宇股票账户用于申购新股或购买股票,所申购的新股中签后将所持有的股票出售共营利125008.644元,含手续费2738.45元。

王卫华在2010年12月7日,挪用公款192万元在其丈夫周某股票户上申购新股,申购新股中签后将所购股票出售营利8950元,手续费为97.75元。

综上所述,代忠宇共挪用公款92次,总计金额13002.7万元,获利280086.2元。王卫华共挪用公款75次,总计金额11875.1万元,获利166668.26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代忠宇、王卫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并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代忠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王卫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没收被告人代忠宇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86.2元、被告人王卫华违法所得人民币166668.26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宣判后,代忠宇、王卫华提出上诉。但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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