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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朱广君提案:加强保障员工带薪年休假权益(图)

来源:-- 2013-01-09 18:08:06 字号:TT

    

    市政协委员、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执行总裁(国内)朱广君    

    青岛新闻网1月8日讯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已经近5年了,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单位未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在今年两会上,市政协委员、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执行总裁(国内)朱广君提出相关提案,建议落实员工带薪年休假,工会方面要加强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益的保障,建立相应的监督和维权机制。

    带薪休假落实不到位:原因多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何在许多企业落实不到位?朱广君认为,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部分企业劳资双方不对等,员工基本没有话语权。部分单位只关注自身利益,不愿为员工休假增加成本。部分员工认为要求休带薪假可能影响自身发展甚至被辞退,根本不敢提出休假要求。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缺乏实施细则,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监管和处罚措施不到位。带薪休假制度宣传普及程度不够。部分员工对带薪休假不知情、不主张,造成自身权利的损失。

    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在休假期间获得休息,有利于身心健康,在享受闲暇之时实现了自由,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带薪年休假制度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表现。    

    落实员工带薪休假:建立维权机制

    朱广君表示,工会方面要加强对职工带薪休假权益的保障。必须从组织建设、运行等方面加强工会制度建设;由工会方面主动了解职工休假计划;在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集体协商机制维权。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制定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在劳资双方协商带薪年休假过程中起到桥梁作用,一旦劳资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工会应积极调解该类纠纷,如果职工因此提起诉讼,工会应予以支持。

    朱广君建议,应规范劳动合同内容,将带薪休假作为一项条款内容写入劳动合同,约束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通过行使协商权、检举控告权、请求调解权、请求仲裁权、诉讼权等权利,实现自己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国家则通过立法权、司法权、执法监督权等公权力的行使,保障本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用人单位则要按照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让本单位的劳动者实际享受带薪年休假。

    此外,海英加强对带薪休假的舆论宣传。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宣传,使他们意识到带薪休假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益处,另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的宣传,使他们意识到带薪休假是他们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使他们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带薪休假的政策与法规。(记者 谢小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摘要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而青岛权威媒体10月份的调查结果显示:232位受访者中,有122人从来没休过带薪年假,占52.59% ;43人能休部分带薪年假,占18.53% ;有12人能休假但是不带薪,占5.17%;能完全按照规定休带薪年假的共51人 ,占21.98%;其他的为4人,占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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