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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春节加班费计算方法出炉 不支付可投诉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3-02-04 14:13:56 字号:TT

    首发:春节加班费计算方法出炉 不支付可投诉

    青岛新闻网2月4日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放假通知,2013年春节假期从2月9日至15日,放假7天。其中,2月9日(星期六,农历除夕)、2月10日(星期日,农历正月初一)、2月11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2月9日(星期六)、2月10日(星期日)、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2月12日(星期二)、2月13日(星期三)、2月14日(星期四)、2月15日(星期五)。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正常上班。

    昨天,记者专门采访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处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要正确计算出加班费多少,必须依据以下两个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第一个,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部发【2008】3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x8小时)。”

    第二个,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二十二规定:“(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那么2013年春节假期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呢? 以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X元为例, 2月9日至11日为法定节假日,如果企业安排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另外支付300%的加班工资,那么企业所支付加班工资应不低于(X元÷21.75天)x300% x3天;2月12日至15日单位安排加班且不安排补休的,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企业所支付的加班工资应不低于(X元÷21.75天)x200% x4天(2月12日至15日为调整后的公休日,公休日不包括在21.75天的月计薪天数内,所以企业不安排补休的,只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即可)。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加班工资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之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企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青岛新闻网记者 谢小真)

    相关链接:

    1、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算法: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记者 谢小真 通讯员 于文杰)

    2、加班工资适用范围: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相关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不适用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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