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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涨价不能影响低收入群体 严禁价格欺诈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8-30 05:51:36 字号:TT

    早报讯 昨日,《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该条例提出,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

    涨价不影响低收入群体

    《条例(草案)》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一是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而实施的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二是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因政府价格管制产生的政策性补贴;三是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而给予低收入群体的临时价格补贴;四是粮食、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五是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使用范围。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

    服务项目都要明示收费

    《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草案)》提出,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货签对位。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分别标示。鼓励经营者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公示商品和服务价格。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出具结算单据,并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费用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质价相符,并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明示;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应当符合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严禁价格欺诈行为

    该条例提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欺诈行为:标价签、价目表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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