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2008年的一场纠纷中,宋某曾作为证人指控农妇张某伤害了办案民警,张某也因为妨害公务罪获刑。张某出狱后偶然见到了宋某,便质问她当时为何“做假证”,宋某极力否认,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随后张某先后将宋某及丈夫打伤。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张某因为打击报复证人罪获刑。
2008年,胶州某村村民张某因为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期间民警出警处理,发生争执时张某咬了民警胳膊一口,事后她便以妨害公务罪被拘留并被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时,公诉机关提交了一份证人证言,证人宋某称看到了张某咬伤民警的过程。由于证据确凿,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08年年底,张某刑满出狱。
2012年5月,张某在村里偶遇了宋某。 “是你给派出所作证说我咬了派出所的人三口,血一直淌? ”听到张某的质问后,宋某担心被打就说:“我没作过证,你就是咬派出所的人十口我也没看见”。这句话激怒了张某,她甩了宋某一记耳光,宋某被打后赶紧跑回家。
张某在后面边追边吆喝,要拉宋某去派出所对质,还打电话报警说宋某作假证。宋某回家后,便和丈夫打电话报警,之后便在街上等警察,这时张某一家三口找到了宋某,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张某开始打骂宋某,先后朝宋某的丈夫头上打了三拳。事后张某一家三口离开,宋某扶着丈夫进了屋。当晚,宋某的丈夫说头部不舒服,赶到胶州市人民医院检查后,医生对其实施了开颅手术。
事发两天后,宋某再次在路上偶遇张某及其女儿,双方又发生了争执,张某和女儿将宋某的头部、面部及肩部位置打伤。经法医鉴定,宋某构成轻微伤,宋某的丈夫双侧硬膜下血肿,已经构成轻伤。
胶州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对证人打击报复并加害亲友,导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已经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经胶州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因打击报复证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经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