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昨天,市环保局发布消息称,《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正式出台,根据《方案》,今年青岛市在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阳、黄岛6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以各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改善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某区每有一项污染物年均浓度恶化的,该区向市级财政缴纳生态补偿金100万元,每多恶化1微克/立方米,多缴纳10万元。
雾霾成关注热点难点
雾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环境空气质量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洁净空气的迫切需要,影响全社会对宜居幸福城市的认同。大气污染防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采取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综合措施,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从区域发展角度看,一个区域要保护空气质量需要放弃污染较重的产业项目,相应会降低经济发展速度,甚至降低经济收入,要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也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污染防治。由于环境空气具有流动的特点,一个区域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也会使周边区域受益。反之,如果一个区域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环保投入不足,经济发展很快,收入增加,但是空气质量恶化,对周边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也会造成损害。因此,按照“谁改善、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我市对此出台《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
补偿金额这样计算
根据该方案,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额如何计算?生态补偿金按照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两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变化情况分别计算。某区每有一项污染物年均浓度达到改善目标的,青岛市级财政给予该区生态补偿金100万,每多改善1微克/立方米,补偿金增加10万元。某区每有一项污染物年均浓度恶化的,该区向市级财政缴纳生态补偿金100万元,每多恶化1微克/立方米,多缴纳10万元。《方案》要求,各区获得的补偿资金,必须统筹用于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由市青岛财政局、市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暂不开展
2014年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开展,各县级市暂不开展。主要原因是: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依据区域空气质量的改善情况。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青岛市区从2013年开始实施国家新空气质量标准,相应按照新指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各县级市2014年开始实施。各县级市2013年和2014年采用不同的监测指标,无法衡量2014年的改善程度。此外,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在青岛市是首次实施,需要不断完善,2014年先在市区开展,可以起到探索试点作用,下一步将视情况适时扩大范围。
考核PM2.5和PM10两项
《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将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浓度同比变化作为考核指标,而青岛市只考核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两项污染物,据悉,这是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确定的。2013年青岛市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为54微克/立方米、40微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为66微克/立方米、107微克/立方米,均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分别为35微克/立方米、70微克/立方米),是青岛市的两项主要污染物,因此只考核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两项污染物。
根据《青岛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纲要(2013-2016)》的目标是到2016年,青岛市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分别控制在50微克/立方米、75微克/立方米左右。按照这个目标,青岛市局确定了2014年各区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需达到的目标值。(记者 王磊江 通讯员 孙俊杰 郭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