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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数量重排座次 车轮上的官司位居第一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 | 责任编辑:莫非 2014-07-01 13:12:22 --字号:TT

    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也在逐年增长。今天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四周年,昨天市中院召开发布会,公布了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情况。据了解,今年1至5月份,全市法院已受理该类一审案件6000余件,中院受理二审案件达450余件,占二审传统民事案件的40%以上。

    概况 案件数量逐年递增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青岛市机动车保有量从100万辆增加到目前的190多万辆,平均每五人就有一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也随之大幅度攀升。

    全市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不断增多。2012年全市法院受理该类一审案件11000余件,中院受理二审案件700余件,2013全市法院一审案件12000余件,中院二审案件800余件。今年一至五月份,全市法院已受理该类一审案件6000余件,中院受理二审案件达450余件。

    举措 制定案件审理“标准”

    据市中院法官徐奎浩介绍,目前市中院正在组织起草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实务白皮书。 “这份白皮书主要内容涉及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项目标准、方式、主体等问题,主要解决赔什么、怎么赔、谁来赔等问题,相当于一个案件的审判标准,法官通过阅读白皮书,能够很快了解并掌握案件审理的流程和标准。 ”徐奎浩介绍,目前这份白皮书还在制定过程中,期间将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保险行业、保监局、公安局、司法局和律师界等方面的专业意见,并根据建议意见进行修改。 “争取能通过这份白皮书,减少道路交通分歧,减少发案数。 ”

    机动车纠纷数量排第一

    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在近几年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第二位为离婚,第三位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第四位为继承和分家析产案件纠纷,第五位是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第六位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第七位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上月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

    昨天,青岛市公安局发布6月份社会治安警情预警信息。 6月份全市110接报刑事警情总体呈现平稳、略有下降,但破门盗窃、扒窃拎包、盗窃车内物品同比有所上升。各级公安机关加强对上升案件的预防和打击力度,通过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引导广大市民在正确使用 “防拉栓”的基础上,高度重视门锁的安全。各级刑警深入开展“安民行动”,以爬楼窗、撬门、技术开锁三类入室盗窃为重点,重点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据了解,全市共破获入室盗窃案件460多起,扒窃案件510多起。为此警方特别提醒,尽量更换B型锁具,严防技术开锁。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技术开锁手段实施入室盗窃是影响居民住宅安全的突出问题,要高度重视门锁的安全,尽早更换安全系数高的B型或超B型锁具。

在交通方面,6月份全市交警部门全面开展规范道路行车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严处酒驾,严查占用公交专用道、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等行为,最大限度地确保主干道道路安全、有序和畅通。 6月份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同比均有所下降。民警提示,严格遵守交通法,注意改变不良习惯。交警对酒驾和占用公交专用道、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等行为的查处将不断持续和严格,抓拍处罚随处都在,提醒驾驶人员切记不要侵占公交专用道,不要随意变道抢行。

    交通事故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车主肇事逃逸,承担全责

    2011年3月31日21时20分,原告田某沿黄岛区北江路步行至太行山路路口时,被一沿北江路行驶至太行山路左转弯的银灰色面包车撞伤,后该面包车沿太行山路逃逸。交警根据视频监控,找到了车辆所有人薛某。根据现场目击者口供以及视频监控等信息,法院认定肇事者为薛某,薛某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薛某在强制保险限额12万元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需由薛某全部承担。

    电动车自己倒了,机动车担责

    2012年5月3日16时30分许,邵某驾驶电动车沿莱西市泰光路行驶至供电站前,被告孙某驾驶面包车在前顺行右拐,两车没有接触,距离三四米时原告邵某摔倒,并受伤。据了解,当时孙某转向时,没有打转向灯,而且正在打电话。因此邵某认为,虽然两车没有刮擦,但孙某不当驾驶造成了事故发生,需要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认为,孙某违反了交通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存在过错,不能否认邵某的损害与孙某危险驾驶行为之间存在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孙某和保险公司分别担责。

    未依法处理报废车,连带担责

    2012年1月31日14时30分许,张某中午喝了点酒,驾驶货车将骑电动自行车的赵某撞成多处伤残,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一家银行,肇事车辆已经达到报废标准,银行违规将车辆出售,经多次转手后被张某和朋友购得用于跑运输。法院判决,张某、张某的朋友、银行和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赵某的损失。

    未投保交强险,承担责任

    刘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与对向李某驾驶的无牌农用三轮车相撞,致使刘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因李某未投保交强险,应由李某在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李某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货车运营损失,保险不赔

    司机衣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与李某驾驶的一辆大客车相撞。对于车辆的营运损失问题,车主主张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法院认为,关于营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如果保险公司对该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可据此免责。

    保险公司承担二份交强险责任

    女青年张某乘坐赵某驾驶的轿车与前方因碰撞事故停车的巩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前后三辆车撞成一线,致使张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巩某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为这是两起事故,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二份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巩某按30%的比例赔偿,或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代替赔偿。

    大货撞死人,保险赔了62万元

    杨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内骑乘电动车的杨某某撞死,各项损失共计77万元。杨某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主车赔偿额为30万元、挂车为1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应根据保险合同商业险约定按照主车额赔付,最多赔偿主车限额30万元。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的该条约定免除了保险公司的部分责任,排除了投保人的部分权利,应认定无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某62万元。

    特种车辆伤人,保险公司担责

    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王某被牟某所有的机动车吊钩打伤,该车辆属于重型专项作业车。王某主张重型作业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因这次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应参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审理。

    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某驾驶挂靠于烟台某运输公司的重型半挂车与刁某驾驶所有权为某物流公司的重型半挂车迎面相撞。张某和同车司机赵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违规驾驶负主要责任;刁某超载运输负次要责任。张某的损失共计约80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物流公司、挂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逃逸,商业三者险免赔

    孙某骑电动车被货车撞伤,王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孙某构成9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因王某肇事逃逸,商业险保险公司免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2万元;王某赔偿孙某经济损失6万余元。(记者 周昆 王婷 通讯员 刘人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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