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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飘窗算面积 主体结构内阳台全面积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刘兰星 | 责任编辑:浪淘沙 2014-07-09 13:42:44 --字号:TT

    开发商大行其道的“偷面积”做法,从本月开始,将得到严格规范。7月1日,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开始实施。新版规范变化较大,对当前很多所谓“偷面积”的绝招有不小的杀伤力。昨日,记者专门邀请了岛城建筑设计师为市民进行新规的解读。据了解,我国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初是在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之后根据需要进行了多次修订。

    阳台面积改计算方法

    “送超级大阳台”曾是不少开发商偏爱的一招,由于阳台一般算1/2面积,这也让一些开发商找到机会。而新规范规定,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通俗地说,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这也是与住宅设计规范相符的。”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师称,在2005版的规范中,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现在的情况是阳台在主体结构内,无论封闭还是开放,都将计入面积。

    飘窗“偷面积”行不通

    新规范要求,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这一条也是此次新规中,变化最大的一条,按照2005版规范,飘窗是不算面积的,这也是许多开发商在售楼时经常提到的‘赠送飘窗’,以后,这种说法行不通了。”设计师补充说,类似结构楼板外挑,窗户并没有凸出建筑外墙面的所谓凸窗设计 “偷面积”,现在也完全行不通了,都要计入建筑面积。

    采光井面积并入自然层

    新规范要求,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而在2005版规范中,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采光井并不计算面积。

    设备管道夹层算面积

    新规范显示,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设备层、管道层虽然其具体功能与普通楼层不同,但在结构上及施工消耗上并无本质区别,且本规范定义自然层为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因此设备、管道楼层归为自然层,其计算规则与普通楼层相同。在吊顶空间内设置管道的,则吊顶空间部分不能被视为设备层、管道层。 ”设计师表示,在2005版规范中,设备管道夹层是不算面积的,而现在需要根据层高情况计算面积。(记者 刘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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