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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国Ⅱ黄标车最高补1.8万 11月起开始实施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徐美中 | 责任编辑:莫非 2014-07-28 12:50:14 --字号:TT

    提前淘汰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政府掏钱给补助。昨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我市出台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助意见,凡在今年11月1日至明年10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的,最高给予1.8万元的补助。

    需同时具备四大条件

    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给予相应的补助:属于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本意见实施前,在本市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含青岛高新区)及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各有关区)登记上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车辆报废日期,须在国家强制报废日期之前,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各有关区财政供养单位及本意见实施后变更至各有关区的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淘汰不予补助。

    补助意见指出,鼓励市区符合条件的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淘汰的车型及使用年限给予差别化补助;鼓励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就地提前淘汰,鼓励更新符合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凡新购或外地转入的机动车需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严格实施黄标车禁行管制措施。

    11月份起开始实施

    今年11月1日—2015年10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的,按照车型及使用年限,实施不同的补助标准

    机动车提前报废的,车主携带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移申请表》,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各有关区环保、财政、商务等部门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经车主在《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签字后,由各有关区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市财政局将市级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各有关区财政局,各有关区财政局连同区级资金一并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车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者 徐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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