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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四类保障房将统一申请 公租房占比超八成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 责任编辑:中石 2014-08-01 05:38:09 --字号:TT

青岛四类保障房将统一申请 公租房占比超八成

独家:青岛保障房新规今起实施 亮点解读

剩余限价房将成人才公寓

为满足本市人才住房需求,多渠道筹集人才公寓房源,实现限价商品住房与人才公寓房源互补,结合《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试行)》,我市制定《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8月1日起,限价商品住房出现剩余的,将被调剂用于人才公寓。

限价房销售结束半年后有剩余将调剂

该补充规定指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优先面向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资格家庭销售结束 (根据分配实际情况保障家庭已无需求,或者需求极小且已预留充足房源)6个月以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申请调剂互补,经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人才公寓建设办”)确认后可调剂用于人才公寓。

申请配售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在市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项目合作等人员除外);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

申请配售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人才公寓申请表;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项目合作等人员除外)。

自由职业者符合标准的也可申请 配售程序按照发布通知、申请审核、入围排序、轮候选房进行。在国土房管及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配售公告后,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配售申请,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件、用人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书面证明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登记;人社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备案。

然后由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并按照轮候排序规则对登记备案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确定入围人选和选房顺序(分值相同的,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向入围申请人出具配售确认通知书。入围申请人持配售确认通知书,按照确定的入围排序进行选房、签约。入围人选、选房顺序及选房结果由区人才公寓建设办报市人才公寓建设办备案。

拥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具备人才标准条件、且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的,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也可以申请配售。

依照本规定配售的房屋,其产权登记为“限价商品住房”,并注明“人才公寓”。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等限价商品住房统筹管理区域,其他区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止。 (记者 孙静芳 记者 王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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