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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新版供热条例征求意见 低于14度全额退款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作者:朱颖 | 责任编辑:郑言 2014-08-07 04:44:18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8月7日讯  日前,我市新的《青岛市供热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意见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厨房供热温度低于10℃的,全额退还热费。

    新的意见规定,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行确定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厨房供热温度低于10℃的,全额退还热费。

    新规还规定,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但开发建设单位已采取相应措施满足入住用户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新建住宅申请供热时,由开发建设单位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在保修期内未入住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入住的房屋,由入住用户承担热费。(记者 朱颖)

    同城报道

    厨房温度低于10℃ 应全额退供热费

   《青岛市供热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 新建住宅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

    近日,《青岛市供热条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对新增和修改的内容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网查看详细内容,并通过四种方式反映意见。据悉,新修订的供热条例突出了对清洁能源应用的鼓励,同时将供热期间厨房温度标准作为退还供热费的款项之一。

   新房应实行计量用热

    本次新修改的供热条例中,特别突出强调了对于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使用,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工业余热发展供热事业,鼓励热电冷联供、燃煤清洁化应用和污染物超低排放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鼓励多能源系统智能能效网络建设。

    实施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的,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专业公司采取与现有供热单位合作等形式,参与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同时,在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用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用热。

    《条例》中新修改、增加了一批有助于环保工作的规范要求,比如,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节能补贴;住宅采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用电优惠价格。

    同时《条例》还细分了权责的划定,要求具备条件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利用循环水余热发展供热,供热单位未利用循环水余热供热的,不得新建、扩建热源项目。要求实行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在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住宅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

    建房需同步落实热源

    《条例》提出,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发展城镇和农村社区供热,依托本地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能源方式,热源项目建设应当结合城镇和农村社区建设同步推进。支持有条件的城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新建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同步落实热源及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同时,新建住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热经营设施,保障新建住宅供热需求。

    全额退费有了新标准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或者承诺的供热期限两个月前,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供热手续;未约定或者未承诺供热期限的,应当在当年采暖期开始两个月前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供热手续。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但开发建设单位已采取相应措施满足入住用户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新建住宅申请供热时,由开发建设单位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在保修期内未入住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入住的房屋,由入住用户承担热费。

    同时,新供热条例中特别增加说明,除房间内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外,厨房供热温度低于10℃的,也应全额退还热费。

    对于企业擅自新建使用燃煤、重油等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未按照规定建设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设施或者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循环水余热供热;开发建设单位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擅自停止供热行为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部门将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种方式反馈意见

    《青岛市供热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8月11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政策法规与服务督查处。意见反馈包括四种方式:登录青岛市政府法制网(http:)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信函方式寄至: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 (邮编:266071);电子邮箱:faguierchu@163.com 、82962255@163.com;联系电话/传真:82962255、85911500。 (记者 于顺 实习生 崔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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