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青岛新闻 > > 正文青岛天气 青岛挂号 违章查询 

新小区要配养老设施 经济困难老人政府养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于顺 | 责任编辑:浪淘沙 2014-08-23 06:50:34 --字号:TT

    为了促进青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青岛制定《青岛市养老服务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8月28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规定,应当保障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养老服务基本需求,对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以及农村五保老年人 (简称经济困难老年人)实行政府供养制度,对失能、半失能的其他低收入老年人实行护理补贴和服务补贴制度。

    政府要为社区养老提供场所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发展趋势、养老服务需求,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依据专项规划确定的位置和规模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没有配套或者达不到配套标准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套,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供场所。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农村幸福院应当按照占地不少于两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的标准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能够满足规定服务范围内70%以上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标准建设。 政府设养老发展专项资金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留成的福彩公益金50%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对非营利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机构等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标准给予补助。

    具有本市户籍的经济困难老年人选择到非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

    规定给予养老机构补贴。养老机构为入住的本市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养老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经认定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养老机构,从事符合免税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服务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支持个人提供家庭型、小型化养老服务和居民家庭开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经认定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应当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范围。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认定标准,委托医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认定的老年人进行认定,同时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认定复核委员会。

    居家养老服务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支持有条件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为辖区内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辖区内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开展相关健康检查服务。

    人民政府应当为具有本市户籍未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助。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慢性病老年人、医疗恢复期的老年人、残障老年人、临终老年人以及其他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选择由社会医疗机构转向医养融合型养老机构或者社区、居家进行康复、护理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达到5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当设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其他养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医疗机构或者与社区(村、镇)医疗机构、就近的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由合作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纳入社会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范围。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成立医联体,为患病老年人提供双向转诊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或者转型为医养融合的养老机构。

    擅改使用性质可罚50万

    《征求意见稿》对违反条例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赔补贴资金等有关补助费用,并可以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养老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价格等内容的;未按照规定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赡养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未按照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和协议提供养老服务、降低服务质量的;未按照规定建立、管理服务档案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和备案的。

    四种方式征求意见

    《青岛市养老服务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民政局网站(青岛民政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8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青岛市政府法制网(http:)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信函方式寄至: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 (邮编:266071)、青岛市延安三路228号民政大厦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 (邮编266071);电子信箱:faguierchu@163.com,mzzcfg@126.com;联系电话/传真:85911500 82106092。(记者 于顺)

-
-

-

相关阅读青岛新闻

我要评论 提取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青岛新闻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