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市民万女士昨天向记者讲述了自己遇到的一件窝心事:一名妇女拾到她丢失的包,归还时竟索要600元钱,因为没带这么多钱,双方讨价还价,最终万女士给了她200元后才将自己的包拿回。
万女士说,前天晚上,她去了一次标山路公园的公厕,将包放到了公厕的洗手台上忘了拿。当晚,一个陌生人给万女士的朋友打去电话。“她说拾到了一个钱包,通过手机内的通讯录找到我的朋友。”万女士听后表示万分感谢,而对方希望万女士能“意思、意思”。
记者联系到捡钱包的郑女士。来自湖南的郑女士目前在一家塑胶厂打工,每个月工资两千元左右。“我是主动向对方要了钱。”郑女士说,“人家请你喝茶都要100多块,要600来块钱算什么过分要求呢?”郑女士还说,“如果我不好心主动还回去的话,她补办那些卡估计花费的钱比我要的都多,而且还浪费时间。”
捡到钱包索要费用的做法是否合法,大成律师事务所王文涛律师称,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但这种补偿不能是对失主实施威胁而过分要价,而是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王文涛认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漫天要价、拒不返还的可构成侵占罪。(记者 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