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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沽河禁止游泳野炊 河里取水要交费(图)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徐美中 | 责任编辑:浪淘沙 2014-09-05 13:42:34 --字号:TT

    禁止采河砂、取土、淘金、设置排污口;禁止焚烧枯枝落叶、野炊……昨日,记者从市水利和环保部门获悉,青岛正式通过新的《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并在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比起1996年发布的大沽河管理办法,新《办法》在河道保护、防洪安全、水资源利用、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内容更加详细,处罚的力度更大。

    护河道 禁止11大类行为

    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1.开采河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2.设置排污口;3.损毁堤顶路(桥)、路灯及相关设施、林木绿地、围网和信息自动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4.放牧、开渠、葬坟、存放物料、晾晒粮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5.焚烧枯枝落叶、野炊;6.乱设乱贴广告、乱刻乱画、乱设摊点、乱扔垃圾、倾倒和排放废弃物;7.养殖、捕鱼;8.游泳、洗衣、使用船舶;9.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10.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11.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大沽河堤顶路(桥)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严格遵守交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服务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周边环境卫生,所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置。

    急防汛 可取土占地砍林

    按照规定,大沽河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市、区(市)、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大沽河河道闸坝的开启、关闭,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调度指令,相关单位必须执行。

    禁止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对因工程建设等形成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汛期,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交通、旅游休闲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当大沽河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最高安全流量,或者大沽河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宣布进入大沽河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市和沿河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保水源 河里取水要交费

    《办法》规定,开发利用大沽河水资源,应当保证河道合理的径流量、水库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市大沽河管理机构对取引水口安装计量设施并实施统一管理。

    向河里排污可罚50万元

    《办法》规定,损毁堤顶路(桥)及相关设施,在堤顶路(桥)上存放物料、晾晒粮食、设置摊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损坏林木绿地、围网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损坏信息自动化设施及路灯的,依法赔偿,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等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50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千元至1万元罚款。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徐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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