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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屋拆迁有了法律依据 拆迁前须规划部门批准

来源:青岛日报/青报网 作者:崔武 | 责任编辑:中石 2014-09-15 15:49:12 --字号:TT

    青岛日报/青报网讯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旧城更新改造和城乡统筹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数量日益增多,拆除施工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影响不断加剧,为此,我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比较全面系统的专项管理办法,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进行规范化管理。 新规将从10月起正式实施,长期普遍存在的房屋建筑违法拆除、扬尘污染、野蛮施工、监管缺位等乱象将得到根本解决。

    据了解,新出台的《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3号)共六章五十九条,主要从房屋建筑拆除管理范围和管理体制与监管机制、拆除工程招标、拆除施工备案、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监督、竣工验收、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考虑到农村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在规范城市房屋建筑拆除管理的同时,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拆除并入新规管理范围。

    据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房屋建筑拆除需要由建设单位报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界定是新规的两大亮点,前一个规定从源头上解决了建筑拆除的合法性问题,明确了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后一个规定破解了一般房屋建筑工程拆除的责任主体多元化造成令出多门,各自为政的情况。为此,新规将责任主体明确为“包括被拆除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土地开发整理单位”,从拆除规划审批、确定拆除施工企业、工程招标、毗邻建筑和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普查等方面承担相关责任。“违反新规要求的建设单位将受到处罚,其中,发包工程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单位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

    按照《建筑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必须办理施工行政许可。但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未做任何规定,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拆除工程管理规定了施工前备案制度,根据这一规定,新规对明确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腾空后、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备案材料报市、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对备案条件进行了明确细化,列举了五项具体内容,以保障备案制度的依法实施。新规第二十条对备案管理进行了具体分工,规定“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施工备案管理,也可以委托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拆除备案管理职责。县级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施工备案管理,也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拆除备案管理职责。前述有关备案管理单位在10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为了保护环境,新规进行了严格抑尘降噪控制,要求施工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与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专业洒水设备,洒水降尘,边拆边洒,降低粉尘危害。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等污染大气的垃圾和废弃物。施工企业运输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应当使用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运输车辆,对运输车辆离场前进行清洗,严禁带泥土上路。遇有恶劣气候或者重污染天气影响拆除施工安全时,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暂停施工,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有关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撤离现场施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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