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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青岛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局长受贿被判10年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 | 责任编辑:浪淘沙 2014-09-19 13:44:15 --字号:TT

    王某原是市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局长,2006年至2012年10月间,王某先后担任市规划局规划选址处副处长、市规划局李沧分局局长、市规划局规划选址处处长,在此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28万余元、美元1万元及欧元2000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低于市价买卖房屋

    修某是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方案评审和解决建设过程中容积率达不到规划标准,王某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帮了不少忙。 2006年11月小区建成后,修某让王某在小区内买一套房子,并答应便宜出售。之后王某以21.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住房给其父母居住。经市物价鉴定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房屋实际房价约为30多万元,两者差价9万余元。另外在2007年至2012年间,王某还收受修某所送的2万元现金、2万元银行卡以及4.5万元的购物卡。

    让人安排亲友旅游

    王某在担任市规划局规划选址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某商业网点恢复性建设过程中,在规划审批、扩大建筑面积等方面为该公司多次提供帮助。2009年底,公司申请综合楼恢复性建设并想扩大楼房面积,公司负责人孙某找王某帮忙,为了让王某帮忙审批改造方案、缩短审批时间、多增加楼房面积,其送给王某1万美元。 2011年6月,王某让孙某安排其妻子到欧洲四国旅游,孙某为其承担旅游费用1.3万余元,并在法国一旅馆内送给其妻子欧元2000元。至案发前,这些钱没有退还。

    给钱项目迅速审批

    另外,王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在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某项目中,在规划审批方面多次提供帮助。 2012年1月,该房产公司开发的某项目因单体户型设计不合理,一直没有得到市规划局选址处的审批。为了尽快审批,2011年八九月,房产公司负责人李某在请王某吃饭时送给他5万元现金,结果该项目在很短时间内就得到了审批。2012年8月,王某让李某安排其4名亲友去甘肃旅游,并由房产公司承担2.5万元旅游费用。另外王某还在2012年间收受李某送的2张面值为5000元的购物卡和2张面值1万元的购物卡。

    法院一审认为,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经一审判决,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检察机关扣押的赃款21.6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辩称出游不算受贿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王某及辩护人认为,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修某、孙某和李某谋取利益;亲友外出旅游的费用不构成受贿罪。而修某、孙某、李某三人给王某的购物卡、礼金等,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认定为贿赂的证据不足。而且在三人送来的钱财中,王某也退还了一部分。同时王某及辩护人认为,王某属于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法院二审认为,结合证人证言以及各类书证,王某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对于自首一说,法院认为,王某在收受李某贿赂时被群众举报,并被纪委部门 “双规”。在“双规”期间,李某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事实均是受贿罪行,这不符合自首的条件。经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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