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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专门立法防家暴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新华 2014-11-26 12:57:09 字号:A- A+

    昨天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我国当前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都有反家庭暴力的内容,为了加大反家庭暴力的力度,国务院法制办昨天上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就此采访了岛城司法界相关人士。

    反家庭暴力法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25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根据相关说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针对家庭暴力的处置,征求意见稿从家庭暴力的发现和报案、公安机关的处置、对受害人的救助、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环节作了规定。其中,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征求意见稿要求人民法院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受害人保护力度将增强

    市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玉介绍,如果征求意见稿通过,将恋爱、同居、前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排除在“家暴”之外,而作为人身伤害案件处理,这意味着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加强。“家庭暴力主要针对家庭成员之间,发生暴力之后,除了考虑实施侵害的行为,还有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的亲情关系,而且赔偿额度主要为精神损害赔偿。但恋爱、同居、前配偶等人员发生暴力,根据最新的规定,就要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一般要进行伤残鉴定,如果是轻伤以下,要根据鉴定结果确认损害赔偿,除了基本的医疗费之外,还有其他的相关费用,甚至还涉及后续治疗的费用。如果构成轻伤,则要追究刑事责任。”张玉说,“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受害人的赔偿额度也会相对较高。 ”

    相关案例

    同居七年常被打起诉分手获补偿

    小张和小李是大学同学,也是一对情侣,毕业之后一起到青岛工作。两人在市南区租了一间房子,平时各自打工赚取生活费。不过小李觉得,作为男方,应当给女友更好的生活,这也使得他一直处于较强的工作压力之下。由于这种压力长期无法释放,小李就开始对小张动手。

    据法官称,起初只是轻微的身体接触,之后便开始动手殴打,到后来甚至用上了“武器”。殴打的频率也在不断增加,一开始一个月打一两次,后来变成了一周,接着渐渐缩短为几天打一次。打完之后,小李都会向小张道歉,小张也只能默默忍受。相处七年之后,小张忍无可忍,考虑到双方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小张便到市南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且分割相应财产。法官考虑到双方的同居关系,对两人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小李同意在财产上让步,多分给小张6万余元。

    新闻延伸

    家庭不是法外之地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六大看点解析

    看点一: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发生暴力纳入治安、刑法调整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看点二:发现家暴未报案或将担责

    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未依照上述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看点三:公安机关可对轻微家暴书面告诫

    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看点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破解家庭暴力举证难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看点五: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家庭“禁止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看点六: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资格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法官视角

    离婚案中“冷暴力”上升

    市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玉告诉记者,今年市南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约有200余起,与前几年相比,近几年的家庭暴力案件数量有所减少。“经法院认定的大约有一成。”不过张玉也提到,这几年冷暴力的案件数有所上升。“现在夫妻之间如果出现问题,可能不一定会动手,但往往会选择不搭理对方,对对方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今年冷暴力案件约占总离婚案件的三四成。”(记者 王婷)

    新闻内存

    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每年的11月25日,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家庭暴力导致女性“以暴抗暴”引发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世界范围内相当数量的妇女在其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虐待和虐待。

    专家们呼吁各国政府切实履行承诺,与社会团体、人权保护者及有关专家合作,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支持,并加强相关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机制来保障妇女的权益。

    新闻背景

    80多个国家专门立法反家暴

    家庭暴力是全球性的问题,在大多数国家,家庭暴力被公认是一种对人权的侵犯,是应当受到法律惩罚的犯罪行为。

    国际层面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联合国倡议和主办的国际性妇女活动“妇女十年”的影响下,人们首先聚焦的是针对妇女人群的暴力问题。而目前,妇女、儿童、老人仍然是各国反家暴法中的重点保护对象。

    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第一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明确了,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工作、教育等领域享受平等地位的权利。该条约要求,缔约国必须采取法律措施禁止妇女权利受侵害。

    1996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人权委员会通过《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概述了家庭暴力全面立法的重要元素,进一步为家庭暴力立法提供了指导。《立法框架》认为应当“建立专门的法律来禁止在家庭和其他人际关系中对妇女施加暴力,保护此类暴力中的受害者,并阻止暴力的进一步发展”。

    截至目前,有120多个国家制定颁布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其中有80多个国家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或者以反家暴法命名法规。

    其中,除美国、南非、秘鲁、马来西亚等少数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成为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的先行者外,其余国家都是在近10年内完成了立法或立法草案。在亚洲,除西亚一些国家外,东亚、南亚、东南亚、中亚和北亚地区的国家大都设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据了解,美国的一些院校的法学院设立“法律诊所”,免费代理贫困妇女儿童进行上诉,许多反家庭暴力组织也可帮助受虐妇女,妇女面对家庭暴力还可到法院申请“民事保护令”。

    英国政府设立了“家庭暴力注册簿”,将虐待妻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帮助警方掌握其家庭暴力犯罪的情况,并帮助新结识的伴侣知晓对方过去的劣迹。

    挪威通过一系列法律改革确立了对家庭暴力的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

    加拿大防治家庭暴力强调以预防为主,医生、教师、社会工作者、精神病专家等都有对家庭虐待现象进行报告的义务,并设立避难所给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人士。许多省份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况下保护令”,如果妇女受到暴力威胁,可以随时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警察也可以破门而入并把丈夫带走,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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