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先生很是郁闷,别人干活工资都是按月发放,他却工作了两年多,到头来只拿到了4000元的生活费。丁先生气不过,将他供职的禽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共计15万余元。不过公司负责人刘先生却称,丁先生是自己的多年好友,他只是到公司热心帮忙,并不是公司的员工。
据丁先生称,从2011年1月1日开始,他就到刘先生的禽蛋公司工作,平时主要负责送货、装箱、招聘、开辟市场、库存清点等。丁先生说,当时到公司工作时,刘先生承诺每月支付他3000元的工资,可让丁先生郁闷的是,一直到2013年4月份,刘先生并没有给他发过工资,也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更不用说缴纳社会保险了。不过刘先生却称,事情并非如丁先生所言。他说两人其实是十几年的朋友,丁先生曾在禽蛋公司帮过忙,后来丁先生要求与他合作经营禽蛋公司,但两人并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丁先生也没有实际出资。禽蛋公司经营期间,丁先生经常到公司玩或是帮忙,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李沧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刘先生提出了很多辩护意见,但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反而是丁先生提供的工作证明、货单、支票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他与禽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通过单据开具时间及相关其他证据,法院能够认定双方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庭审时,双方都认可禽蛋公司曾经支付给丁先生4000元的生活费,因此禽蛋公司需支付给丁先生的工资中应当扣除4000元。经法院一审判决,禽蛋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丁先生工资7.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