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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标车改绿分五步走 下周三起车主可申请改造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4-12-09 06:26:48 字号:A- A+

  早报讯 昨天,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联合印发《青岛市黄标车“黄改绿”工作方案》,自12月17日起,符合条件的国II黄标车车主可以自愿申请治理改造。这标志着山东省出台的“黄改绿”政策在青岛正式落地。

  “黄改绿”申请有条件

  黄标车“黄改绿”是指对部分车况较好、残存价值较高的国Ⅱ排放标准柴油黄标车,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设备,使其颗粒物排放达到国Ⅲ以上标准的绿标车水平,同时换发“黄改绿”标志的黄标车治理改造方式(简称黄改绿)。

  本次黄改绿的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柴油黄标车,并应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二是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三是2005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排放达到国Ⅱ标准且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车辆;四是车况及发动机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符合条件的车主在2014年12月17日~2015年10月31日之内提出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周三、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逾期提出治理改造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黄改绿”严格监管

  车主或使用人在车辆治理改造后,应根据产品手册正确使用净化设备,严格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车辆和产品,确保颗粒物降低效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发现质量问题,影响车辆使用或造成损失,应按照治理合同解决。

  相关部门将对治理改造过程进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治理效果,对发现不能保证治理效果、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等行为的尾气设备供应商,取消其改造资格。

  环保、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对于发现检测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环保部门将对黄改绿车辆组织不定期检查,进行监督抽测,发现有拆除、闲置净化设备的或检测超标后经维修治理仍不达标的,取消其换发的环保标志。(记者 王磊江 通讯员 孙俊杰 刘光华)

  青岛市黄改绿受理窗口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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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改绿”五步走]

    第一步

    车主需到车辆登记地所在辖区窗口进行申请,提交6项材料,跨区申请不予办理。1.现场填写 《山东省柴油车排放净化设备加装申请表》三联单。2.出具《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4.营运车辆提供道路运输证原件和复印件。5.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车辆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单位车辆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6.车辆用途、购买时价格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

    受理窗口将审核车主提交的材料,验证环保标志及车辆相关条件,审核是否符合改造条件的前三项;对符合条件的,发放《黄改绿车辆环保检验通知单》,对不符合改造条件的车辆不予受理。

    第三步

    车主携带《黄改绿车辆环保检验通知单》进行外观检查和尾气原始排放测试,对符合规定的,经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后,发放盖章确认的申请表。

    第四步

    车主携带申请表与供应商双向自由选择,确定适合的改造设备,并与供应商签订黄改绿合同。供应商按照技术要求进行净化设备的安装、调试,完成车辆改造,并出具《山东省柴油车排放净化设备安装单》。

    第五步

    改造完毕的车辆应返回首次进行查验和检测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改造后车辆的安全和环保检验。检验符合要求的车辆,在黄改绿受理窗口换发黄改绿环保标志。对符合享受财政黄改绿补助的车辆,车主可携带相关资料至辖区黄改绿补助资金服务窗口,办理补助资金的领取手续。具体的补助意见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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