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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划定价格违法处罚线 幼儿园收费不备案可罚万元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李沛 2015-01-06 13:09:42 字号:A- A+

    昨日,青岛市物价局发布《青岛市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涉及违反物业价格管理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条例等规章的行为按照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分为四档,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基准》出台后,价格违规行为在裁量过程中的“盲区”被进一步消除。商家在推行价格政策时不能再打“擦边球”。

  电梯运行费违规使用最高可罚三万

  随着高层住宅楼的日渐增多,电梯运行费日渐成为物业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公布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违反规定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使用电梯运行费,违法较为严重者,将处18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严重者,涉及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将处30000元罚款。

  幼儿园价格未办理备案最高罚一万

  今年以来,医疗、教育等诸多领域的收费标准逐渐放开,开始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放开并不意味着涨价,幼儿园、医疗等部分价格仍然需要到物价部门备案。

  未按规定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经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但违法行为情节一般,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不大,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经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较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屡查屡犯的;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经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处10000元罚款。

  房间费餐位费违规收取最高罚5000元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餐饮价格外收取、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都已经被明令禁止。

  《基准》规定,违法行为较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屡查屡犯的;拒不退还多收价款的;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

  服务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罚6000元

  无论是物业、学前教育还是停车场收费等收费管理办法中,都明确提出要在显眼处对其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基准》对于不公示收费标准的行为也给予相应处罚措施。未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者未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营业场所、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经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但违法行为情节一般,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不大,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经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服务实施违法行为的,处10000元罚款。(记者 李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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