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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就业创业城乡一体 网店也可享受补贴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王晓雨 2015-01-07 13:58:20 字号:A- A+

    从2013年开始,我市相继出台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政策。为了促进这些政策的实施,昨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下发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对各文件涉及的6大类、8项补贴的申领范围、条件、标准、程序等进行了界定和明确。6大类8项补贴主要包括创业补贴(含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两种情况)、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奖补),此外还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创业补贴

    两项补贴分别为5000元和1万元

    创业补贴分为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根据规定,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三类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可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则面向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包含外地户籍人员。对这些人员来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含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领1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说明: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范围和条件的创业者,可按规定分别申领。 2013年10月1日以前,已领取自谋职业扶持金或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再发放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按创造岗位数量每岗补2000元

    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创造岗位新招用人员且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将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说明:岗位新招用的必须是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申领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小微企业享受补贴的期限为1年

    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其中的社会保险补贴根据用人单位性质不同分为两档:用人单位属于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岗位补贴标准则统一为每人每月200元。

    说明:对同一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被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至2015年底。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贴

    根据政策,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保人员)和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内(以毕业证发证时间为准),在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且在社区内从事家庭服务、家电维修、早(夜)市经营服务以及自由从事撰稿、摄影等项目的灵活性就业人员,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这些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说明:除对初次申领补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职业介绍补贴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包括财政拨款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一方面机构免费介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含人才储备期内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和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到青岛市用人单位(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就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要与被介绍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规定及时足额缴纳3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说明: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奖补)

    失地农民享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分为跨户籍地职业培训补贴、失地农民培训岗位补贴、定向(订单)培训奖补多种。其中跨户籍地职业培训补贴指的是本市户籍符合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条件,到户籍地所在区(市)以外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人员,可在培训结束后,通过外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向培训机构注册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失地农民培训岗位补贴针对2014年起因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征用造成失地且纳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管理的未就业农村劳动者(简称失地农民)。对培训合格的,除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外,按照我市就业技能培训同工种同级别补贴标准最高30%的比例,给予岗位补贴。

    定向(订单)培训奖补具体又细分为职业培训联盟定向(订单)培训奖补、重点建设项目定向(订单)培训奖补两种。按照相关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按照300元/人的标准分别给予定点培训机构奖补。

    将招聘社会机构代理代办

    文件除了对现在全市6大类、8项鼓励就业创业的补贴进行了明确说明外,还对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等方面给予规范。在具体的资金来源上,按照要求,对资金由市级和各区(市)就业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市和区(市)按5:5的比例负担。

    此外,政策的实施还将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各区(市)对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采取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办法,实行公开招标聘请社会组织(机构)进行实地核实或代理代办,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规范。据了解,这一办法即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记者 王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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