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最新出台《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家庭医生应具备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
据悉,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社区医疗服务协议,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门诊统筹、门诊大病等医疗服务的街道(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机构。目前,我市有该类社区定点医疗机构568家。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需要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应配备4名以上执业医师,其中符合家庭医生条件的不少于2名,并应配备4名以上执业护士。诊疗科目仅为中医的医疗机构,应配备2名以上执业护士等。满足上述条件方可申请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家庭医生所应具备的条件。据了解,此前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家庭医生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此次新出台《办法》则取消职称限定,改为“具备5年以上从业经历”,放宽了对家庭医生的条件要求。我市还规定,家庭医生执业地点应在本医疗机构,且不得多点执业;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中医专业、全科医学专业,或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其他专业;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全日制工作;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家庭医生条件的医师只能在一个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担任家庭医生。(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李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