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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小学生校车须特制 线路不能随意更改(图)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臧旭平 2015-01-29 06:43:30 字号:A- A+

接送小学生校车须特制 线路不能随意更改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校车驾驶员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昨天,《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明确规定了校车上路服务前须获得许可。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月5日。

  何为校车?

  《办法》对校车给予了确切的定义,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同时规定,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校车可享哪些优惠?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交通便利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公交运行线路未覆盖的农村地区的校车服务给予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校车财政补助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分担。

    校车服务由谁提供?

    《办法》规定,学校可以自主配备校车,用于接送本校学生,也可以购买校车服务。

    三类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由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校车今后凭“章”使用

  今后,我市将实行校车使用许可专用章制度。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许可专用章的日常管理使用。许可专用章格式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禁止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喷涂或者悬挂校车标牌、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等校车外观标识。校车应当每半年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哪些人可以开校车?

  《办法》同时规定了校车驾驶人的上岗门槛,驾驶员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应配备哪些东西?

  校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并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限速装置和车载监控。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校车进行实时监控并将记录保存,保存期不低于30日;涉及安全事故等的监控信息,应当及时复制记录,保存期不低于3年。

  校车线路不能随意更改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应当及时调整运行线路或者时间,并报告教育、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通知学校、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受理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记录上述信息。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每辆校车在上学或者放学行程中,只能单程运行,不得多次运送学生。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伪造校车标牌最高罚5000元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属于政府同意设立的校车服务提供者,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校车使用许可相关牌照。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本办法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醒

  征求意见截至2月5日

  《办法》从昨天起在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教育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月5日(星期四)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青岛市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信函方式寄至: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编:266071)、青岛市延安一路29号乙市教育局安全保卫处(邮编266023)。电子信箱:faguierchu@163.com;qdsunnaabc@126.com。联系电话/传真:82725562。(记者 臧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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