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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出台新规 撞到自家人也可赔偿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李沛 2015-02-06 11:33:04 字号:A- A+

    日前,中国保险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目前正在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新版的商业车险条款就商业车险条款中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现象进行了明确规定,将更加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撞到自家人也能赔

    旧版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针对开车撞到自家人,车上人员在车下遭遇身亡等现象一般做免责处理,即不予赔偿。但这些情况在新版条款中都进行了改变。

    《2014版示范条款》对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争议较大的“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15项内容进行了删减,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扩大了保险保障范围。中保险相关负责人介绍,此项修订使广大商业车险投保人、被保险人风险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高,使广大消费者实实在在获益。

    解决“无责不赔”问题

    旧版本车险条款中所存在的高保低赔问题一直被消费者所诟病。按照原先的商业车险条款,车辆保费统一按照车辆新车购置价来计算。例如消费者花费20万元购买私家车,在今后交纳保费时将一直按照 20万元的新车购置价来交纳保费,但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折旧问题,但消费者却要按照新车价格交费,这对于消费者来说并不公平。新版的商业车险条款提出车损险的保险金额应该按照机动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测算的保费将低于按新车购置价测算的保费。岛城某险企工作人员表示,高保低赔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形成统一的车辆折旧标准。

    中保协工作人员介绍,《2014版示范条款》合理确定了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问题,明确约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同时,《2014版示范条款》完善了车损险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及代位追偿约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就在条款中解决了所谓“无责不赔”的问题。

    详细说明不理赔事项

    因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各执一词存在的车险理赔纠纷屡见不鲜,这些都或多或少地与保险合同规定不明确有关,2013年,全国车险涉诉案件达到60多万件。新版的商业车险条款针对车险中可以不理赔的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将有效减少车险理赔中的纠纷。例如条款中写明,“事故发生后,未在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驾驶车辆”等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中保协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2014版示范条款》修订的重点,就是要解决现实当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条款表述,减少消费者因对条款理解不当造成的纠纷。

    允许自行设计投保单

    在旧版的商业车险条款中,保险合同在签订的第二天零时生效,这就意味着,签订合同后立即发生的事故将无法得到赔偿。中保协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需求,此次条款修订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允许有条件的保险公司自行设计投保单。

    此外,为落实《保险法》关于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此次条款修订专门编写了商业车险投保告知书,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进行了集中表述,并对条款中容易引致歧义的内容进行了解释。同时,参考国际成熟保险市场的做法,设计了汽车商业保险凭证,便于消费者投保后放置车内或随身携带,作为享受保险保障相关权利的凭证。

    2014版示范条款亮点

    ■将现行的38个附加险整合为11个附加险,其中5个附加险承保风险被并入主险保险责任,包括教练车特约、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法律费用及租车人人车失踪附加险;

    ■删除了23个对消费者实际风险保障意义不大或属于部分保险人提供的增值服务的附加险,例如附加更换轮胎服务、附加送油、充电服务、附加拖车服务等;

    ■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附加险;

    ■经过精简和调整后的《2014版示范条款》附加险,设计更为合理,更符合大众需求,也有利于减少消费者在投保商业车险时的选择困难。(记者 李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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