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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3月2日发首张不动产登记证 青岛率先试水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陈晶 2015-03-02 10:25:41 字号:A- A+

    经过多年准备,山东不动产登记终于要开始了,青岛将率先从3月1日起实施新政,昨日(1日)记者了解到,由于系统需要调整测试,青岛市将从3月2日开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据了解,早在2001年9月,青岛市已经实现了土地、房屋合一登记,建立了土地、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管理平台,实现房地产权的统一登记。为确保不动产登记顺利实施,青岛还建立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委办、法制办、财政局、农委、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地税局8个部门参加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安排,房屋、林地、土地、海域海岛等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至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该局权籍处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更名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履行市本级不动产登记职责。

    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月27日发布的公告,青岛市市本级(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将从3月1日起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会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昨日记者了解到,2月27日、2月28日,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系统数据进行了汇总更新,将之前分属不同单位管理的房屋、林地、土地、海域海岛等数据统一到一个系统内,从今天开始到2日13:30将进行系统升级后的调整测试,在此期间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部及所辖市北、四方、李沧各分中心暂停对外办公。按此分析,山东首张不动产登记证,最早要等到3月2日下午才能颁发到市民手中。

    热点解读

    受理30天内办结登记手续

    对于即将施行的不动产登记,近日,青岛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结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登记流程方面,该局负责人介绍,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条例》规定,登记过程中,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登记机构必须现场审查,受理后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也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登记机构原则上自受理登记申请30天内办结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依法核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非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无法查询

    据介绍,按照规定,国土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同时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可实现相关信息互通共享。

    关于登记资料查询,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查询登记资料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不动产登记簿将被永久保存

    按照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用于登记市民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而登记簿相关情况也自然受到市民关注。记者了解到,登记簿原则上将采用电子介质,登记后将被永久保存,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同时要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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