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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二手货以次充好 最高罚款50万元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朱颖 2015-03-14 06:52:11 字号:A- A+

    随着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消费维权案例也备受关注。青岛新闻网联合市工商局12315热线办公室推出“天天3.15”栏目。希望通过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增强您的维权意识。

    您遇到侵权事件,也可登陆青岛新闻网网上维权爆料平台反映,或拨打爆料热线:6887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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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新闻网3月14日讯 汽车专营店宣传的虚假独家代理权,导致消费者在此买车是否违法?政玲琅满目的违法抽奖活动,将会面临怎样处罚?……随着当前消费市场的多元化,消费者遇到的维权问题也是五花八门。和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关的案例中,对于汽车专营店打出的独家代理导致车主在此买车,后来却发现还有其他车行也打出独家代理权的广告宣传,虚假宣传厂家将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举行违法抽奖的商家,将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

    虚假“独家代理权” 最高罚款20万元

    向先生先前在某品牌汽车专营店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当时商家出示材料证明自己拥有本地区该品牌的独家代理权。半个月后,向先生发现又有一家车行也打出广告宣称自己是某品牌汽车的专营店,向先生怀疑此商家虚假宣传……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有奖销售 最高罚款10万元

    温女士家楼下的超市对外宣传商场店庆活动一周,“凡购物满一千元者,可得一次抽奖机会,最高奖可得价值6000元的大礼包”,但五天已过,仍未有人得到奖品。商场在最后一天终于公布最高奖已被抽出,中奖者却是商场的员工……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楼拍照 底片全归消费者

    史女士1月份带着宝宝到摄影机构拍摄周岁照,后期史女士取照片时,商家告知消费者另加500元才能赠送底片。因史女士在消费时与商家有免费赠送底片的口头约定,所以史女士不能接受商家的要求。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摄影冲印业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影像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影像资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卖二手货欺骗消费者 最高罚款50万元

    消费者李先生11月在商场购买的电视机,回家后发现电视内存储有上千条观看记录和其他证据证明此机器为并非新机,李先生认为商家以旧机器冒充新机器卖给消费者的行为属于“以次充好”,涉嫌欺诈。李先生经相关品牌售后确认后,联系商场解决问题,商场方面却迟迟拿不出处理方案,导致消费者更加不满,要求商家按照消法相关规定进行退一赔三的相关赔偿。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经营者有此情形的,根据第第五十六条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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