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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选任近百名人民监督员 可对检察机关提意见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5-03-19 05:44:09 字号:A- A+

    早报讯 昨日,市人民监督员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召开,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根据新的改革试点办法,人民监督员将由处于中立第三方地位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并在全市辖区范围内选任不超过100名人民监督员。此次的人民监督员选举方式,除以往的组织推荐之外,还新增加了个人自荐的形式,符合高中以上学历、年满23岁、有青岛市常住户籍等条件均可报名参加选任。

    由司法局负责选任管理

    据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人民监督员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提出意见,进行监督。

    这次改革规定,青岛市只设置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并首次明确人民监督员由原来的检察院选任管理改为由市司法局负责选任管理。由处于中立第三方地位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对于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促进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具有重要的意义。

    连续任职不超两个任期

    与以往人民监督员主要由组织推荐产生不同的是,这次选任报名采取了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除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推荐人民监督员候选人之外,符合条件的公民也可以到市或所在区市司法局自荐报名。本期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个任期。当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时,由市检察院在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监督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由案件当事人或市司法局随机抽选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

    自荐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记者从市检察院了解到,凡是通过自荐的方式报名人民监督员的市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其中凡是有高中以上学历,年满23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青岛市常住户籍市民,可参与报名人民监督员。在此范围内的,如果有受过刑事处罚及追究的,受过行政拘留、被开除公职的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这4种情况,将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而对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个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的在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将不能同时兼任人民监督员的职责。(记者 樊蓉 通讯员 王海声)

    人民监督员有这些权利

    ●可监督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监督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

    ●监督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五种情形”。

    ●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三种情形实施监督。

    ●在应邀参加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时,人民监督员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建议。

    原标题:岛城选任近百名人民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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