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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一年6次借850万不还 利息超银行4倍成争议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 2015-04-13 13:33:44 字号:A- A+

    赵某某自2012年6月起,陆续向马某出借款项,目前马某尚欠赵某某本金、利息及利息损失没有归还,而某公司对其中部分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多次催要无果后,赵某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市中院民四庭对此案作出了审理判决。

    一年六次借出850万

    经查,2012年 6月 26日至 2013年9月18日期间,香港居民赵某某先后6次向青岛人马某出借款项,赵某某通过各种方式向马某的指定银行账户存入金额850万人民币,后来马某陆续还款384万元。

    对于利息,原告赵某某主张为月息2%;被告马某在庭审中认为多笔借款计息方式为 2‰/日、3‰/日、3.5%/月,并认为借条上存在复利,双方就此存在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中马某与赵某某发生多次借款并出具借条、欠条,而马某未在约定时间内归还欠款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某公司作为担保人对马某欠款的全部本息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利息远超银行遭驳回

    经计算,鉴于马某已经陆续还款384万,并对2013年5月之前的借款200万元按月支付了利息。因此,截至2014年1月10日马某尚欠的本金数额,法院依法认定为5125000元。所欠的利息数额应为438710元。因两被告未能及时还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欠条约定的利息为3.5%,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一,合计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00%/年)的四倍,按照相关规定,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最后法院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5125000元及利息743011元,并以5125000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山东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某追偿。(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徐美中)

原标题:欠条写了不少赖着就不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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