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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商业车险6月实施 无责也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 2015-05-07 12:13:24 字号:A- A+

新版商业车险6月实施 无责也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昨日,记者从市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新的商业车险条款将于本月底出台,并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青岛市投保的169万辆机动车再投保时将采用新的保险条款。新的商业车险费率为车主带来诸多利好,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不合理的条款将被废除,车险保费还将与车主驾驶技术和车型紧密挂钩。 

    保费“高保低赔”变“实保实赔”

    “高保低赔”的商业保险条款一直为人所诟病,车主为爱车投保时无论新车还是使用多年的旧车,统一按照新车购置价计算保费,但在出险理赔时却按照车辆折旧后的费用进行赔付,这样的赔付规则对于投保人来说有失公允。根据2014版《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12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去顶。

    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范振高介绍,新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让保额的确定更加合理。今后车损险保险金额将根据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确定,它也将是车辆发生全损时赔偿金额的计算基础。此前,车损险的保费统一按照新车购置价计算,即无论是新车还是使用多年的旧车保费都统一按照购买价格计算,新的商业条款的计算方式无疑更加合理。

    赔偿“无责”也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无责免赔”也是旧的商业车险条款中对消费者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即车主在车辆事故中被判定无责任,但车辆却受到损失,按照现行车险条款,部分保险公司会因为被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没有责任而不予赔偿,最后导致车主因找不到赔偿方而蒙受损失。该规定也被视为旧版车险的“霸王条款”之一。

    2014版《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范振高介绍,新版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索赔方式更加明确,投保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在无责的情况下进行索赔:首先是直接向责任方进行索赔,其次可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再次可以向自己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并且交由他们向责任方进行追偿。这也意味着车主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可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不必因为“无责”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费率 驾驶技术好将获更多优惠

    “在新版的商业车险条款中,驾驶技术好的车主将在费率上获得更多的优惠。 ”范振高介绍,在新版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中,车险保费中人和车的因素对保费的影响将会越来越大。今后认真开车、驾驶技术好,出险次数少的车主将获得更多的优惠。相反,任性开车,驾驶技术较差,出险次数较多的车主保费也将相应升高。驾驶技术如何量化到最终保费优惠上,还要根据最后公布的车险条款才能确定。

    此外,不同车型也将成为决定保费的重要因素,经评定安全系数较高,容易修理的机动车,保费会相应优惠。其中安全系数高表现为事故少,容易修理则表现为零件价格较为便宜的车型。这也是此前热议的论车型定价,即根据不同车型的出险率和零件更换价格确定最终保费。

    新规 未上牌车辆也可获赔偿

    新的商业车险条款实施后,保险赔偿范围将会更加广泛。此前,司机撞家人、未上牌车辆、遭遇冰雹等自然灾害的情况在旧版的商业车险条款中不在赔偿范围之内。也因为对赔偿的诸多限制,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因为赔偿发生的纠纷不断。

    范振高介绍,新版的条款中,被保险人或司机的家人可以在三责险项目下进行赔付;车辆在未上牌情况下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以获得赔偿;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和所载货物、车上人员以外撞击导致的车损可以获得赔偿。

    新版商业车险条款六大变化

    车辆投保,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驾驶技术好,出险次数少的车主可获得更多的保费优惠。经评定安全系数较高、容易修理的机动车,保费会相应降低。司机撞了家人,可以在三者险项目下进行赔付。车辆在未上牌情况下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以获得赔偿。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车损可以获得赔偿。(记者 李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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