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5月9日讯 购买大件后坏了维修要自行送修?商品保修期最后一天在法定节假日该如何计算?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公布5类投诉案例,其中,对于三包范围内大件物品出现质量问题,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原则,不得让消费者自行运送;如果三包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经销商不得免除三包责任
3月份,市民詹先生在莱西当地超市购买了一台洗衣机,使用一个半月后出现故障,詹先生马上联系超市,超市工作人员称他们卖出商品后,有质量问题都是由品牌售后处理,商家不负责。詹先生只好尝试联系品牌客服,客服称青岛地区只有市南区有售后网点,建议詹先生自行将产品送到市南区检修。詹先生考虑到路途遥远,希望由商家去找品牌售后协商处理,但商家拒绝出面。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低价样品机不三包?
4月初,消费者贺先生在青岛出差时电脑出了故障,便在市内一家专卖店选购电脑。贺先生和朋友一起看中了同一款样机,各自花了3000元各买了一台。查看时,贺先生发现两台电脑的电源适配器不同,自己买的那台标明的输出电流要略高。但销售人员声称:“输出电流大可以,小就不行。”然而,使用了不到一个月,贺先生的电脑突然无法开机。经当地一家授权售后机构检测,是电源适配器输出电流过大造成电脑烧坏,维修须花费2000多元。为此,贺先生致电青岛销售商告知情况并要求赔偿维修费,但对方称所售系样机,不列入“三包”范围,不可能会承担任何费用。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大件家电维修难
邱先生元旦期间购买了一台冰箱,近期冰箱频繁出现异响,邱先生联系售后维修,维修人员上门检查后告知邱先生,冰箱需要返厂,次日将派车来拉走冰箱,但须邱先生要先支付维修工时费和运输费用,邱先生对此感到很困惑,三包期内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不应该是免费维修吗?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样品机也应提供发票
五一期间,各大商家搞促销活动,孙女士到商场选中了一台料理机,可是销售人员称这款产品卖得好,商场里都没货了,只有眼前这一台样品机了,并承诺如果孙女士想要可以给特别优惠价,孙女士一听性价比挺高,立即付款。,销售人员又称,因为给的是特别优惠价,所以不能给孙女士开发票。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一些商家在销售样机时,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为消费者日后的售后维权造成了巨大的阻碍。消费者在购买家电时,不要只注重价格而忽视售后服务,一定要保留好发票。
三包期限遇节假日,可延后一天
2014年5月1日,吕先生在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期间一直正常使用,直至2015年4月28日吕先生在外地旅游时,手机突然黑屏,再也开不开机,因为正值五一节假日期间,吕先生无法改变旅游计划立即返青去维修。等到假期结束,5月4日一早吕先生便去手机店要求维修手机,却遭到店员拒绝,店员称发票开的是14年5月1日,现在已经超过三包期限,手机店没有三包义务了。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记者 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