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推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新业务之后,我市再出公积金新政,进城务工人员下月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进城务工人员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允许用人单位暂按较低比例为进城务工人员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该规定从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
鼓励效益好企业全员建缴
通知要求,针对进城务工人员不同需求和用人单位不同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允许用人单位暂按较低比例为进城务工人员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随企业效益提升逐步提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一步建缴到位。同时引导规模大、效益好、用工稳定的企业全员建缴,用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企业,先将劳动关系稳定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缴存范围,根据企业和职工实际情况逐步展开。
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是指在本市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进城务工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进城务工人员,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进城务工人员。
为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原则上使用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同一单位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如按照较低比例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单独设立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用账户,办理流程包括单位账户设立和个人账户设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当年新参加工作的,以该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当年新调入的,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上限。缴存基数下限按进城务工人员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单位缴纳部分可按照本单位统一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个人缴纳部分可选择以不高于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本市缴存比例下限计算月缴交存额。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进城务工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则与其他单位职工一样,执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记者 刘兰星)
原标题:新市民也可缴存住房公积金